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信訪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河源市網上信訪處理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河源市源城區沿江中路19號市政府大院6號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河源市信訪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河源市信訪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源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上級信訪部門決策部署,處理網上信訪相關業務,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負責辦理群眾網上信訪網站日常管理;綜合分析、及時反饋群眾網上信訪動態和信息;處理國家和省信訪局通過信訪內、外網交辦的信訪事項,協助指導縣區、市直部門網上信訪工作;負責市、縣區視頻接訪管理工作;處理群眾網上投訴事項的受理、轉辦、立項、督辦、通報、統計等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中共河源市信訪局支部委員會統一領導管理,不再分開單獨設置黨組織。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服從市信訪局黨組領導,執行中共河源市信訪局支部委員會民主決議,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服從市信訪局黨組領導,執行中共河源市信訪局支部委員會民主決議。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任免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監督指導本單位運行、開展相關網上信訪業務工作,為本單位依法依規開展業務提供保障;
(二)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三)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河源市信訪局黨組會議、班子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協助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由舉辦單位任免,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本單位無內設機構,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對本單位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了解網上信訪工作制度及網上信訪事項的辦理程序;
(三)向辦理機關查詢其網上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及結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誠實守信,提出網上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歪曲、捏造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網上信訪事項;
(三)配合國家機關對網上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四)服從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網上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或匿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服務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本單位由河源市信訪局領導,并按照其部署要求執行落實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負責辦理群眾網上信訪網站日常管理;綜合分析、及時反饋群眾網上信訪動態和信息;處理國家和省信訪局通過信訪內、外網交辦的信訪事項,協助指導縣區、市直部門網上信訪工作;處理群眾網上投訴事項的受理、轉辦、立項、督辦、通報、統計等工作。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 本單位財務由河源市信訪局統一會計核算。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依規履行報批手續,按照舉辦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相關流程規則,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于2024年8月20日經市信訪局黨組會議審議后,于2024年8月22日經本單位全體職工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河源市信訪局黨組、班子。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