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的決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供水用水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水費。用戶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二、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政府令[2023]第22號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