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縣白沙潭水電有限責任公司:
收到你公司提出的河頭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取水許可申請有關材料。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決定準予取水許可。具體審批意見如下:
一、同意連平縣白沙潭水電有限責任公司河頭一級水電站工程項目在河源市連平縣元善鎮留潭村白沙潭采用蓄水方式取河頭一級電站水庫地表水,用于河頭一級水電站(7000kW機組)水力發電用水。多年平均發電取水量37471萬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233.28萬立方米(相應取水流量27立方米每秒)。
二、為維護河流生態需水,應確保任何時刻河頭一級電站水庫向壩址下游大席河河道下泄最小生態流量不得低于1.44立方米每秒。
三、你公司應按照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文件落實節水和水資源保護措施。建立完善取用水檔案管理制度。項目取水應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量的統一調度和動態監測,依法接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東江流域管理局的監督檢查。
四、因該取水工程已于1998年10月建成投產,原發證機關和平縣水務局檔案中無該項目的取水設施驗收材料。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完善取水設施核查登記資料,保障取水活動正常進行,請你公司于30日內向我局報送取水工程運行情況等有關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五、項目取水應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取水許可日常監督管理和水資源費征收工作由河源市水務局、河源市水政監察支隊負責,和平縣水務局協助。
六、本項目取水許可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