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規范開展自行監測是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的要求之一。已領取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按法律規定、相關技術規范及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監測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并主動公開監測信息。
一、工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6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2號)、《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和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關于做好全國重點污染源監測數據與數據公開管理系統聯網試運行工作的通知》(粵環辦函〔2017〕67號)、《關于做好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函〔2021〕48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監測〔2023〕5號)。
二、編制方案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和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共計45部,包括1部總則、43部行業分則、1部土壤地下水技術指南,下載地址詳見附件),編制自行監測方案。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監測頻次;
(三)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
(四)使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
(五)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
(六)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
(七)監測數據記錄、整理、存檔要求;
(八)監測數據信息公開方式、公開時限等要求。
三、監測方式
自行監測可以采用手工監測、自動監測或者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相結合的技術手段。
(一)自動監測。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二)手工監測。可通過自建實驗室或委托具備環境監測資質(CMA認證資質)的第三方社會檢測機構開展監測。
四、監測記錄
排污單位應做好與監測相關的原始記錄(包括委托監測記錄、監測各環節原始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維記錄等),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五、質量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嚴禁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應制定健全的環境監測工作和質量管理制度、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工作和質量管理制度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六、信息公開
(一)公開平臺
1.推薦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網址:http://permit.mee.gov.cn),點擊“網上申報”選擇“監測記錄”進入填報系統,在“數據采集”模塊完善各類信息并錄入監測數據。
2.也可直接輸入網址“https://wryjc.cnemc.cn/hb/login”,通過賬號密碼登錄“全國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與共享系統”(簡稱全國平臺),在“數據采集”模塊完善各類信息并錄入監測數據。
(二)公開時限
1.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3個月內,完成在線自動監測數據聯網,并及時在全國平臺發布自行監測方案、監測數據等信息;
2.在手工監測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如實公開監測數據;
3.基礎信息、自行監測方案如有調整變化,應于變更后5日內公布最新內容;
4.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監測年度報告。
(三)公開內容
1.企業基礎信息及委托監測機構名稱等;
2.自行監測方案;
3.自行監測結果:全部監測點位、監測時間、污染物種類及濃度、標準限值、達標情況、超標倍數、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
5.自行監測年度報告。
(四)具體操作
1.公布自行監測方案。根據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依次在系統點擊“數據采集-監測方案信息-同步許可證信息到當前編輯-保存成方案”生成監測方案,如無法同步排污許可證信息可通過“編輯”進行手動完善監測方案。系統已有監測方案、且該版本執行至今排污許可證未變更的,則無需重復公布監測方案。
2.錄入自行監測數據。在系統“數據采集”模塊“手工監測結果錄入”中對應采樣日期填報數據,完成后選擇數據進行“保存、提交、發布”操作(點擊“發布”才能成功)。因特殊情況未開展自行監測的,應在“數據采集”模塊“不監測管理”中填報具體原因。
(五)注意事項
1.核對發布的自行監測方案與排污許可證中的自行監測要求是否完全一致;
2.核對公開的監測信息中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等是否達到排污許可證的自行監測要求,以確保系統上企業自行監測完成率為100%(數據發布完成后,點擊首頁“基礎統計”,然后點擊“查詢與分析”,在“統計分析”中查看“企業完成率”是否為100%,為100%則表示此監測周期內所有監測數據已完成上傳,非100%則需檢查漏報哪些監測數據)。
七、法律責任
其中《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
八、工作提醒
請各排污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指南認真開展自行監測工作,并根據時間節點要求及時發布自行監測信息,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若對自行監測和全國平臺相關事宜存在疑問,請咨詢縣區生態環境部門。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