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河源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所 。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河源市紅星路118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肆佰伍拾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源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擬訂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計劃、技術規范和措施;對機動車排氣檢測單位進行監管和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調查處理技術支持;負責建立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網絡信息系統,對檢測數據等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和研究利用;協助組織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執行有關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擬訂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計劃、技術規范和措施;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檢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對在用機動車排污進行監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及投訴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建立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網絡信息系統,對檢測數據等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和研究利用;負責對加油站、油罐車、儲油庫油氣回收設施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技術支持,協助組織開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協助組織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協助組織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聯合執法檢查工作技術支持。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河源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所在市生態環境局黨組和機關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黨員統一納入市生態環境局機關黨委所屬黨支部。黨支部是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在河源市生態環境局黨組的堅強領導下,積極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河源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所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行政領導班子在市生態環境局黨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本單位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局黨組會討論和決定。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一)黨支部通過支委會、黨員大會、民主生活會、三會一課等方式,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政策、方針,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推動黨建工作與精神文明創建等工作深度融合,引導監督本單位各項工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規范管理,確保正確方向。
(二)本單位積極參與各項黨內活動,通過主題黨日、支部學習會、黨員社區報到等多種形式,加強黨員思想建設。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在選人用人中發揮主導作用,協助上級黨組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四)黨組織負責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對違紀違法問題的預防、監督和查處。
(五)履行黨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指導本單位在業務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二)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三)對本單位的年度報告進行保密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四)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參與本單位的管理活動;
(五)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所長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所長,所長產生方式為舉辦單位任免或聘任,負責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
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本單位不內設機構,事業編制5名,設2名領導職數。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以及行業有關規范賦予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本單位服務對象和區域面向全市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和加油加氣站等。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義務: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反饋本單位違法違紀問題;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遵從黨的領導,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開展業務。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部署擬訂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計劃、技術規范和措施;對機動車排氣檢測單位進行監管和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建立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網絡信息系統,對檢測數據等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和研究利用;協助組織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 實行由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局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等模式,對財務收支、決算、績效、預算管理等作出規定。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本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本單位年度預算、決算信息。
(四)本單位應依法公開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9月2日經河源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河源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所。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9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