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河源市環境技術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東埔街道紅星路118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2.7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源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循可持續發展戰略,秉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開展環境與生態保護領域的技術服務,為市生態環境局和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為我市綠色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負責對河源市轄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境污染治理方案進行技術審核;協助市局開展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工作和組織各類環境保護及規劃的編制;負責建立和管理環境保護專家庫;為環保監督管理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市生態環境局中心工作,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參與重要決策。河源市環境技術中心不單獨設立黨支部,與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設置黨支部。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市環境技術中心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行政領導班子在市生態環境局黨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中心重要事項,必須經過中心工作會議討論和決定。黨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中心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是所屬黨組織的議事決策機構,本單位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會議討論和決定,并將相關進展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黨組織內通報,聽取黨組織的意見建議,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對本單位的活動進行監督、指導,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行開展業務活動;
(二)對本單位的年度報告進行保密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三)為本單位提供穩定增長的運行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協調登記管理機關調查處理事業單位涉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廣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行為;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訂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技術中心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主要行政負責人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產生方式為舉辦單位任免或聘任,負責全面管理中心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技術評估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
本中心的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本中心不內設機構,事業編制4名,設2名領導職數。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以及行業有關規范賦予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以及行業有關規范依法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服務對象可行使其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義務。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開展業務,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于保護生態環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職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部署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參與環境影響評價質量監督檢查;承辦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由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局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等模式,按照財務規定,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應單位財務狀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本單位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且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及使用捐贈的情況,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本單位年度預算、決算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依法公開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 2024 年9月2 日經河源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河源市環境技術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9月5日起生效。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