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2023〕42號
關于印發《河源市碳普惠項目申報
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辦公室: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推動我市碳普惠項目開發申報,為縣(區)開展碳普惠試點工作提供職責清晰、標準明確、操作有序的指引,確保我市碳普惠工作有序規范開展,現將《河源市碳普惠項目申報工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申報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徑向我局反映。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21日
河源市碳普惠項目申報工作指引(試行)
一、適用范圍
(一)本工作指引適用于我市村集體、個人或企業符合廣東省林業碳匯、分布式光伏發電碳普惠項目及深圳市森林經營碳普惠項目開發申報備案交易工作。
(二)本工作指引是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碳普惠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環發〔2022〕4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林業碳匯碳普惠方法學(2022年修訂版)>等5個方法學的通知》(粵環函〔2022〕458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林業碳匯碳普惠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共享單車騎行碳普惠方法學(試行)><深圳市森林經營碳普惠方法學(試行)>的通知》、《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碳普惠制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辦〔2023〕8號)的具體操作說明。
二、申報主體
(一)廣東省林業碳匯碳普惠項目申報主體應為行政村集體。隸屬同一行政村邊界內的分散林地應打包為一個項目申請。具有相同申報主體的項目不可拆分申請。
項目地塊適用的林地類型為喬木林和疏林,不適用的林種類型為薪炭林、短周期速生豐產林、工業用原料林。項目地塊應具有林業主管部門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數據基礎。
項目減排量計入期為10年。減排量產生時間不得早于2019年1月1日。核算周期以整年為計算單位,一個核算周期至少為1年。
(二)廣東省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碳普惠項目適用于個人、集體和企業(控排企業除外)進行減排量申請。單個項目實際裝機容量為5MW及以下,以并網驗收文件為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減排量從驗收合格并網發電之日算起,最早可上溯到2019年1月1日,計入期不超過25年。項目的核算周期以自然年為計算單位。
(三)深圳市森林經營碳普惠項目地塊的經營者應為個人、村集體組織或企業。隸屬同一行政村邊界內的分散林地應打包為一個項目申請。具有相同申報主體的項目不可拆分申請。
項目地塊不適用于竹林和灌木林,以及以生產薪炭等生物質燃料為目的的林地。項目地塊應具有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數據基礎。
項目減排量計入期為10年,項目計入期滿后可以繼續申報。核證減排量產生時間不得早于2015年1月1日。核算周期以整年為計算單位,一個核算周期至少為1年。
三、申報要求
(一)碳普惠項目的開發申報應遵循完整性、規范性、可量化性和廣泛惠民原則,并做到公開透明。
(二)碳普惠項目申報業主按照自愿原則依據相關碳普惠方法學參與碳普惠項目開發申報工作。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組織申報碳普惠項目的,應當簽署委托協議,明確各方的責權利。碳普惠項目業主在申報前,應將項目咨詢服務、利益分配等關鍵信息向利益相關方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三)申報碳普惠項目應符合碳普惠相關管理辦法及方法學要求,項目業主應承諾不重復申報國內外溫室氣體資源減排機制和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項目。
四、申報流程
(一)申報廣東省林業碳匯碳普惠項目,申報主體(村集體)可自行組織項目開發申報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組織。申報主體或技術服務機構應于簽訂相關收益分配協議后,向縣(區)林業部門及縣(區)生態環境部門遞交林業碳普惠預申報的申請書。
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收到申報主體(村集體)或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遞交的林業碳普惠預申報的申請書后,向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請示,經縣(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后出具意見遞交市生態環境局。
申報主體(村集體)或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在獲得縣(區)林業局提供的相關數據并成功通過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的預申報登記后,可對項目進行減排量核證。
申報主體(村集體)或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廣東省林業碳匯碳普惠項目備案申報材料清單》準備齊全相關材料后,書面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備案申請。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碳普惠管理辦法、方法學等要求,對林業碳匯碳普惠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重點查驗林權證是否與原件相符,審核項目減排量收益分配是否符合碳普惠方法學要求等,并視情況會同市林業局核實森林資源二調數據等。
通過市級初審的項目,市生態環境局將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申請省級備案。
(二)申報廣東省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碳普惠項目的,項目業主可自行申請項目減排量,也可委托個人或者單位作為項目組織實施人(或單位)進行申請。
項目業主或項目實施人(或單位)按照《廣東省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碳普惠項目備案申報材料清單》準備齊全相關材料后,書面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備案申請。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碳普惠管理辦法、方法學等要求,對分布式光伏碳普惠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視情況會同市供電局核實電費結算數據等。
通過市級初審的項目,市生態環境局將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申請省級備案。
(三)申報深圳市森林經營碳普惠項目的,待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深圳市森林經營碳普惠項目備案申請表》,按照《深圳市森林經營碳普惠項目備案申報材料清單》準備齊全相關材料逐級向申請表里相應的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五、收益分配
(一)申報主體若自行出具核證報告并自行組織申報碳普惠項目,收益100%歸申報主體(其中林業碳匯碳普惠項目,村集體獲得100%收益,須事先與村民小組、村民個人、承包方或租賃方確定收益分配方式)。
(二)申報主體若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申報廣東省林業碳匯碳普惠項目,需提供與第三方技術機構的服務協議,其中需明確技術機構的碳普惠減排量收益分配比例,該比例不得超過10%;若申報主體為老區蘇區及民族地區,則該比例不得超過5%。
(三)若項目林地涉及多個村小組的,申報主體應與所有村民小組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減排量權屬、權利及義務關系。收益分配比例由申報主體與村民小組自行協商確定。
(四)若項目林地涉及村民個人的,申報主體應與村民個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減排量權屬、權利及義務關系。收益分配比例由申報主體與村民個人自行協商確定。
(五)若全部或部分項目林地經營權承包到戶(如自留山、責任山)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發生流轉的,申報主體有義務告知相關承包方、租賃方關于項目開發的事宜,提前確定收益分配方式并簽訂協議。收益分配比例由申報主體與承包方或租賃方自行協商確定。
17.申報廣東省分布式光伏發電碳普惠項目,若項目場地提供者和項目實施者一致的申請項目,減排量收入歸項目實施者所有;對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排量收入按照項目場地提供者和項目實施者事先約定的方式及比例分配,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六)分布式光伏發電碳普惠項目申報方若為村集體或個人,委托個人或第三方服務機構作為項目組織實施人(或單位)進行申請時,項目組織實施人(或單位)的碳普惠減排量收益分配比例不得超過10%。若項目申報方為老區、蘇區及民族地區,則該比例不得超過5%。
(七)分布式光伏發電碳普惠項目申報方若為企業,委托個人或第三方服務機構作為項目組織實施人(或單位)進行申請時,收益分配比例自行協商確定。為最大限度保障項目業主的利益,建議受委托方(個人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獲得收益分配比例不超過20%。
(八)深圳市森林經營碳普惠項目若有技術機構協助申報主體進行項目申報,需提供技術機構與申報主體的服務協議,其中需明確技術機構的碳普惠減排量收益分配比例,收益分配比例自行協商確定。為最大限度保障村集體或村民利益,建議第三方服務機構獲得收益分配比例不超過20%。
六、其他事項
(一)碳普惠項目利益相關方的碳普惠減排量如能進行單獨計算的,建議單獨計算;如不能單獨計算的,建議按面積比例計算。
(二)村集體應對碳普惠項目資金進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并設立碳普惠資金收入、支出明細賬,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三)第三方技術機構除明確的收益分配比例外,如發現有額外收取核證費、成本費等其他費用及簽訂陰陽合同等情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申報主體或技術服務機構違反碳普惠相關管理辦法及方法學,將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七、申報流程圖
廣東省碳普惠項目申報流程圖
26.廣東省林業碳匯碳普惠項目申報細節圖
八、申報材料清單
(一)廣東省林業碳匯碳普惠項目計入期內,每次申請減排量備案時申請者應至少向地方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碳普惠減排量預申報申請表》;
2.《碳普惠減排量備案申請表》;
3.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林業碳匯碳普惠減排量核證報告》;
4.縣(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項目地塊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屬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如林權證、不動產權證);
5.證件:個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
6.核算周期內林地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數據;
7.林地承包合同或流轉合同復印件(如有);
8.委托協議、減排量收益分配協議等;
9.項目咨詢服務、利益分配等關鍵信息向利益相關方進行公示的證據文件;
10.近年來開展植樹造林、森林撫育等林業碳匯增匯行為的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提交);
11.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登記證明與地籍小班號的對應說明(必要時提交)。
12.森林防火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地塊未發生火災聲明。
(二)廣東省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碳普惠項目計入期內,每次申請減排量備案時申請者至少向地方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碳普惠減排量備案申請表》;
2.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碳普惠減碳量核證報告》;
3.證件: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項目備案證復印件;
5.電網公司核發的發電量證明文件,如項目并網驗收單、電費單等;
6.申請備案的減排量未在PHCER及其他減排機制下重復申報承諾書;
7.項目咨詢服務、利益分配等關鍵信息向利益相關方進行公示的證據文件;
8.減排量收益分配相關協議。
(三)深圳森林經營碳普惠項目計入期內,每次申請減排量備案時申請者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碳普惠減排量備案申請表》;
2.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森林經營碳普惠減排量核證報告》;
3.縣(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項目地塊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屬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如林權證、不動產證);
4.證件:個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
5.核算周期內林地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數據;
6.林地承包合同或流轉合同復印件(如有);
7.委托協議、核證減排量收益分配協議等;
8.近年來開展森林撫育等林業碳匯增匯行為的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提交);
9.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登記證明與地籍小班號的對應說明(必要時提交)。
附件: 附件1:村委會(村小組)共同開展林業碳匯碳普惠核證減排量項目委托協議(模板).wps
附件3:關于林業碳匯減排量項目申報表決村民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及委托聲明(模板).wps
附件6:xx村xx村民小組關于林業碳匯減排量項目收益分配聲明(模板).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