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函〔2023〕44號
各分局,高新區環保與城管局,江東新區生態環境辦公室,市固體廢物環境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我市農用地轉為重點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促進土地開發利用,服務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河源市農用地轉重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技術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1日
抄送:市自然資源局、市土地儲備中心
河源市農用地轉重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技術指引(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我市農用地轉為或新增為重點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促進土地開發利用,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指標解釋
重點建設用地是指“十四五”期間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以下簡稱“一住兩公”)的所有地塊。其中,“一住兩公”的確定以《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自然資辦發〔2020〕51號)為準。
二、適用范圍
河源市轄區內,現狀為農用地,用途擬變更或新增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可遵照本指引開展調查。
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地塊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不適用本指引。
三、調查內容
調查原則上以污染物識別為主,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開展調查。若存在以下八種情況任一種的,則需按照技術規范開展采樣等后續階段調查;若全部不存在的,原則上完成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后即可結束,無需進行采樣等后續調查。
(一)歷史上曾經涉及工礦用途、有毒有害物質儲存與輸送,以及存在工業廢水污染。
(二)歷史上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或群眾信訪投訴等途徑反映地塊存在污染風險并經核實的。
(三)歷史上曾經涉及危險廢物堆放、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等,或固廢堆放與傾倒、固廢填埋等。
(四)歷史上曾從事過規模化畜禽養殖。
(五)歷史監測數據表明有污染風險的。
(六)歷史上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如督察、督查發現過地塊存在污染風險,或地塊歷史上存在對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小作坊、外來污染土壤轉運至本地塊等情況。
(七)地塊現場狀況調查發現地塊內土壤存在被污染跡象的(可通過快速檢測儀輔助判斷)。
(八)地塊周邊存在的污染源對本地塊存在污染風險(可重點分析相鄰地塊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并通過大氣沉降、地下水遷移、廢水直接排放等途徑遷移到本地塊)。
四、調查方式
上述調查可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場地異味辨識、快速檢測儀輔助及其它工作基礎上進行分析判斷。其中需收集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塊及相鄰地塊的企業分布、歷史衛星遙感影像、生產工藝、原輔材料(具體成分、存放情況)、污染物排放等情況。
五、調查報告
(一)調查報告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及相關法規、技術規范要求內容進行編制。
(二)調查報告具體說明是否存在上述八種情況,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并給出明確的調查結論。如資料缺失的,可通過其它方式輔助判斷,在調查報告中說明情況、給出判斷依據。
六、其它事項
在地塊再開發利用過程中,土地使用權人及施工單位密切注意施工過程,一旦發現土壤或地下水的異常情況,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環境安全,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國家和廣東省如發布農用地調查相關規范、要求,從其規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