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桂花家屬徐海春(身份證號碼:42213019******4119)、徐美芳(身份證號碼:42213019******5665)、徐美珍(身份證號碼:42213019******4144)、徐小珍(身份證號碼:42213019******414X)、徐五女(身份證號碼:42213019******4163):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向你作出《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源社保催字〔2024〕2號),要求你限期將多領取的10個月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25973元退回至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賬戶。因我局現無法與你取得聯系,且其他方式不能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源社保催字〔2024〕2號)。本決定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內容如下:你家屬徐蘭芳(身份證號碼:42112719******0420)于2021年2月25日被認定為工亡,徐海春于2021年3月22日代母親黃桂花(身份證號碼:42213019******4129)在我局辦理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我局按月發放黃桂花供養親屬撫恤金。經核查,黃桂花于2022年6月26日去世,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的通知》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死亡人員停止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因你未及時向我局報備黃桂花死亡情況,導致黃桂花多領取10個月(2022年7月-2023年4月)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25973元。我局于2024年6月8日向你公告送達了《廣東省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社會保險基金追回決定書》(源社保追字〔2024〕2號),要求你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90日內將多領取的10個月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25973元退回至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賬戶,而你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我局現依法向你催告,催告如下:
1.請你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將多領取的10個月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25973元退回至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賬戶。如對履行該義務有異議的,請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2.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義務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賬戶戶名: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銀行賬號:6704598006460000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附 言:退回黃桂花死亡多領供養親屬撫恤金
聯系電話:0762-3311131
單位地址: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公園西路文體中心二樓(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
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