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桂花家屬徐海春(身份證號碼:42213019******4119)、徐美芳(身份證號碼:42213019******5665)、徐美珍(身份證號碼:42213019******4144)、徐小珍(身份證號碼:42213019******414X)、徐五女(身份證號碼:42213019******4163):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向你作出《廣東省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社會保險基金追回決定書》(源社保追字〔2024〕2號),要求你退回應承擔黃桂花多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費用25973元。因我局現無法與你取得聯系,且其他方式不能送達,現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廣東省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社會保險基金追回決定書》(源社保追字〔2024〕2號)。本決定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內容如下:你家屬徐蘭芳(身份證號碼:42112719******0420)于2021年2月25日被認定為工亡,徐海春于2021年3月22日代母親黃桂花(身份證號碼:42213019******4129)在我局辦理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我局按月發放黃桂花供養親屬撫恤金。經核查,黃桂花于2022年6月26日去世,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的通知》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死亡人員停止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因你未及時向我局報備黃桂花死亡情況,導致黃桂花多領取10個月(2022年7月-2023年4月)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25973元。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已向你郵寄送出《廣東省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關于黃桂花的退款通知書》(源社保退〔2024〕3號),要求你在規定期內依法將多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25973元退回到我局指定賬戶。截至2024年4月18日,我局未收到你退回款項。
依據《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五條、《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90日內,將黃桂花多領取10個月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25973元退回我局指定賬戶。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河源市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符合嚴重失信人員行為的,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賬戶戶名: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銀行賬號:6704598006460000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附言:退回黃桂花死亡多領供養親屬撫恤金
社保經辦機構聯系電話:0762-3311131
重要提示: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上傳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依據《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經〔2018〕1704號)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