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輝(43058119******4034):
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向你作出《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決定書》(河社保追字〔2024〕2號),要求你退回應承擔張偉軍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77782.50元。因我局現無法與你取得聯系,且其他方式不能送達,現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決定書》(河社保追字〔2024〕2號)。本決定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內容如下:
2019年7月17日,你駕駛未入戶機動車與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的張偉軍發生碰撞,造成張偉軍受傷。2019年7月30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南大隊作出第4416021201900002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你負主要責任,張偉軍承擔次要責任。2020年8月27日,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認定書》(河人社工認〔2020〕274號),認定張偉軍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傷屬于工傷。由于事后你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無能力支付張偉軍的工傷治療費用,張偉軍于2022年8月16日向我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我局于2023年3月向張偉軍先行支付你應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共77782.50元。2024年1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達《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通知書》(河社保追字〔2024〕1號),責令你在收到追償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退回你應承擔張偉軍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77782.50元,截至2024年2月1日,我市社會保險基金賬戶仍未收到你應退回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的10日內將以上費用存入社保局指定賬戶(劃款時請備注“退回張偉軍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并將還款存根聯(回執)原件遞交至廣東省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稽查科。逾期不償還的,我局將依法向你追償,屆時因追償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及逾期償還的利息等由你承擔。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河源市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符合嚴重失信人員行為的,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賬戶戶名: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銀行賬號:6704598006460000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附言:退回張偉軍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電話:0762-3238690
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