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航飛:
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向你作出《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河社保催字〔2022〕4號),請你退回你應承擔的羅小波工傷醫療費用人民幣92314.06元。因我局現無法與你取得聯系,其他方式不能送達,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河社保催字〔2022〕4號)。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
2015年12月25日,你駕駛二輪電動車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蔡傳仁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搭載:羅小波)發生碰撞。2016年1月22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南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河公交(江南)認字〔2015〕第E00324號),認定你負主要責任,蔡傳仁負次要責任,乘客羅小波無責任。2016年2月15日,經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羅小波為工傷(河人社工認〔2016〕90號)。由于事發時你與蔡傳仁等主要兩名責任人無力支付羅小波治療費用,羅小波于2017年3月15日向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向羅小波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131877.23元。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向你公示送達《退款通知書》(河社保退字〔2021〕10號),責令你在收到《退款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退回你應承擔的羅小波工傷醫療費用92314.06元,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對你作出《追回決定書》(河社保追字〔2021〕19號),已于2022年1月15日送達給你,要求你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90日內,依法將你應承擔的羅小波工傷醫療費用92314.06元退回到我局社會保險基金賬戶,而你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現催告如下:
1.請你于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履行上述義務;如對履行該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
2.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黃玉昀
聯系電話:0762-3238690
單位地址: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永和東路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