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航飛:
當事人陳航飛,身份證號碼:50024219******7612,住址:重慶市酉陽縣丁市鎮石門村1組。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向你作出《追回決定書》(河社保追字〔2021〕19號),請你退回你應承擔的羅小波工傷醫療費用人民幣92314.06元。因我局現無法與你取得聯系,其他方式不能送達,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追回決定書》(河社保追字〔2021〕19號)。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2015年12月25日,你駕駛二輪電動車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蔡傳仁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搭載:羅小波)發生碰撞。2016年1月22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南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河公交(江南)認字〔2015〕第E00324號),認定你負主要責任,蔡傳仁負次要責任,乘客羅小波無責任。2016年2月15日,經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羅小波為工傷(河人社工認〔2016〕90號)。由于事發時你與蔡傳仁等主要兩名責任人無力支付羅小波治療費用,羅小波于2017年3月15日向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向羅小波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131877.23元。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向你公示送達《退款通知書》(河社保退字〔2021〕10號),責令你在收到《退款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退回你應承擔的羅小波工傷醫療費用92314.06元,截至2021年9月29日,我局社會保險基金賬戶收到你退回的羅小波工傷醫療費用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90日內,依法將你應承擔的工傷醫療費用92314.06元退回到我局社會保險基金賬戶(劃款時請備注“退回羅小波的工傷醫療費”)。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司法局行政復議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河源市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符合嚴重失信人員行為的,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賬戶戶名: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銀行賬號:44001748301053000929-0010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附言:退回羅小波的工傷醫療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電話:0762-3238690
重要提示: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上傳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依據《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經〔2018〕1704號)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