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明:
當事人劉建明,身份證號碼:44128119******2112,住址:廣東省云浮市云安區(qū)富林鎮(zhèn)高一村委泮塘村87號。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你作出《退款通知書》(河社保退字〔2021〕11號),請你退回你應承擔的徐榕工傷醫(yī)療費用人民幣94799.11元。因我局現(xiàn)無法與你取得聯(lián)系,其他方式不能送達,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退款通知書》(河社保退字〔2021〕11號)。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2015年9月10日,你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與行人徐榕發(fā)生碰撞,造成徐榕二級重傷。2015年9月22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南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河公交(江南)認字〔2015〕第E00217號),認定你負主要責任,行人徐榕承擔次要責任。2015年10月23日,經(jīng)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徐榕為工傷(河人社工認〔2015〕538號)。由于事后你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及無能力支付徐榕治療費用。徐榕于2016年10月7日向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于2016年11月向徐榕先行支付工傷醫(yī)療費用94799.11元。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于我局先行支付的工傷醫(yī)療費用有權向你追償,你應負責徐榕工傷醫(yī)療費用94799.11元。
請你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依法將應你承擔的工傷醫(yī)療費用94799.11元退回到我局社會保險基金賬戶(劃款時請備注“退回徐榕的工傷醫(yī)療費”)。
賬戶戶名: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銀行賬號:44001748301053000929-0010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如對上述處理意見有異議,請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攜帶有關證據(jù)材料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聯(lián)系電話:0762-3238690
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qū)永和東路81號
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