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航飛:
當事人陳航飛,身份證號碼:50024219******7612,住址:重慶市酉陽縣丁市鎮石門村1組。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你作出《退款通知書》(河社保退字〔2021〕10號),請你退回你應承擔的羅小波工傷醫療費用人民幣92314.06元。因我局現無法與你取得聯系,其他方式不能送達,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退款通知書》(河社保退字〔2021〕10號)。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2015年12月25日,你駕駛二輪電動車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蔡傳仁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搭載:羅小波)發生碰撞。2016年1月22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南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河公交(江南)認字〔2015〕第E00324號),認定你負主要責任,蔡傳仁負次要責任,乘客羅小波無責任。2016年2月15日,經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羅小波為工傷(河人社工認〔2016〕90號)。由于事發時你與蔡傳仁等主要兩名責任人無力支付羅小波治療費用,羅小波于2017年3月15日向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向羅小波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131877.23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于我局先行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有權向你與蔡傳仁兩名主要責任人追償,你應負責羅小波工傷醫療費用92314.06元(131877.23×70%),蔡傳仁應負責羅小波工傷醫療費用39563.17元(131877.23×30%)。
請你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依法將你應承擔的工傷醫療費用92314.06元退回到我局社會保險基金賬戶(劃款時請備注“退回羅小波的工傷醫療費”)。
賬戶戶名: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銀行賬號:44001748301053000929-0010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如對上述處理意見有異議,請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聯系電話:0762-3238690
聯系地址: 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永和東路81號
河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