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已逾四年。為全面了解《辦法》的立法質量和實施效果,規范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依據《河源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根據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由市司法局組織開展《辦法》立法后評估工作。
一、評估目的和方法
(一)評估目的
市司法局按照《河源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確定的評估標準、評估方法和評估程序,組織對《辦法》開展全面的立法后評估工作,為下一步的修訂、廢止等立法活動提供評估依據。
(二)評估方法
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成立評估工作小組、委托第三方機構、深入基層調研、問卷調查和有關文獻、數據收集與歸納分析,以及多方征求意見等,主要過程包括評估調研工作、分析和撰寫報告以及評估工作小組討論等方式進行評估。
二、總體評價
本次立法后評估主要從立法、執法和守法等方面評估《辦法》實施以來的立法質量和實施效果,其中重點評估了農村建房規劃、農村建房選址、農村建房用地標準、以戶為單位申請用地建房、削坡建房風險評估、農用地轉用審批、農村風貌管控、農村工匠質量安全責任追究等制度。評估工作小組認為《辦法》實施總體情況如下:
(一)《辦法》的立法質量和實施效果整體情況良好。《辦法》內容全面、體系完整、條文表述規范,經與相關上位法嚴格比對、重點分析,未發現《辦法》內容超越立法權限或者與上位法規定相抵觸。《辦法》實施對我市加強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規范村民住房建設行為,遏制農村建房亂象,維護村民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進一步規范了宅基地審批管理,逐步形成“ 拆、改、建”三位一體立體管控政策支持體系,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法治觀念明顯增強,未批先建、違法占用農用地建房等問題得到有效遏制,農村環境面貌和村民居住條件得到很大改善,基本達到立法預期目的,實施效益明顯。
(二)《辦法》具有較好的協調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對《辦法》規定的農村建房規劃、農村建房選址、農村建房用地標準、以戶為單位申請用地建房、削坡建房風險評估、農用地轉用審批、農村風貌管控、農村工匠質量安全責任追究等八項重點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等進行深入分析,認為《辦法》總體上能夠適應我市實際情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上位法主要制度設計和程序設置能夠相互銜接,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三、《辦法》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相關建議
《辦法》仍存在需要調整和完善的空間。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以及《辦法》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需對《辦法》中的一些制度、條款進一步做出調整和完善。實踐中部分職能部門未全面落實《辦法》明確的職責、《辦法》中的一些制度落實還不夠到位等也影響了《辦法》的實施效果,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
(一)明確概念,科學界定“農村村民”和“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2025年5月1日實施)第十一條已經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農村村民”的定義應該根據上位法的修改及時進行修改。對宅基地面積是否包括附屬用房和生活庭院這一問題,也應當在《辦法》中進一步明確。
(二)簡政放權,建立鄉鎮政府聯審聯辦制度。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第三十四條和國家政策提到的“簡政放權”及“聯審聯辦機制”的相關規定和精神,優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發放辦法。
(三)夯實基礎,有序推進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編制。針對我市農村建房相對散亂、村莊規劃欠缺問題,要根據上位法及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深入實施“百千萬工程”的部署要求,在《辦法》中對村莊規劃編制工作進一步規范,壓實主體責任,適時分類推進村莊規劃。
(四)克難攻堅,落實削坡建房風險評估工作。按照“降低風險、減少存量、遏制增量”的思路,根據上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指導文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統籌規劃,循序漸進地推進農村削坡建房風險整治。
(五)管理下沉,村委盡快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指導村委建立健全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制度和宅基地分配資格登記臺賬制度。
(六)明確責任,推進市縣鎮村齊抓共管。針對市、縣(區)相關部門業務指導有待加強,鄉鎮管理機制有待完善,農用地轉用手續辦理難度大等問題,可以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市、縣(區)有關部門及鎮、村在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明確分工,共同推進。
(七)彰顯特色,切實加強農房風貌管控工作。一是應在《辦法》中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在農村風貌管控工作中的職責范圍;二是針對通用圖集宣傳推廣不足,群眾知曉率不夠高等問題,可通過教育、宣傳、資金補助等形式加強村民對家鄉風貌的重視,調和農村風貌管控與村民對農房自主物權存在的沖突。三是優化編制圖集指引,在第三十條的基礎上,發揮農村住宅設計通用圖集的功能,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農房風貌特點與實際,精心設計村民住宅標準戶型建筑圖例并及時更新;四是市、縣(區)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工作,協調處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村莊規劃和住宅通用圖集編制、建筑風格補助、執法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八)完善機制,加強農村建房全程監管。針對農房建設安全監管缺失的問題,在立法中要明確規范農村村民建房施工隊伍管理,規定施工隊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業,從源頭上加強對農村建房的質量監管。積極探索建立符合農村實際的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農村工程施工人員能力素質。
(九)積極探索,有序推進農村集中建房。開展農村集中建房,是解決“無地、少地”、削坡建房等問題,促進農村集約節約用地的有力措施,也是新時期農村宅基地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有利于提高農村公共服務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在堅持農村宅基地的集體權屬不變、住宅用途不變、農民主體不變的前提下,根據村民建房用地需求狀況,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以依法自愿、一對一置換為原則,鼓勵村民將原宅基地或者符合規劃的自留地有償調劑給具備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本村村民,將分散居住的村民集中起來,更好地實現農村住房的集中統一。
四、評估結論及建議
《辦法》整體上立法質量較高、實施成效顯著,達到了加強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規范村民住房建設行為,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但因國家、省、市對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修改以及新形勢下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新要求,《辦法》需要加強與上位法以及當前改革要求的契合性、適應性。
評估結論:建議保留,依法定程序予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