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有序開展省內律師事務所(不包括分所,下同)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推動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司法部、外交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關于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以及《司法部關于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參與試點的省內律師事務所和外籍律師的條件
(一)參與試點的省內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成立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為合格的合伙律師事務所;
2.有專職執業律師 20 名以上(不含本所派駐分所律師和分所聘用律師人數);
3.具有較強的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內部管理規范;
4.最近 3 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或律師協會行業處分;
5.最近3年曾辦理涉外法律事務,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千萬元以上。
參與試點的省內律師事務所不包括分所。
(二)參與試點的外籍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2.具備外國律師執業資格并成為執業資格取得國律師協會會員,且在執業資格取得國執業不少于3年;
3.依照執業資格取得國法律,可以受聘于中國律師事務所并提供所屬國法律服務;
4.具有較強的辦理所屬國及國際法律事務的能力;
5.未受過刑事處罰,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或行業處分;
6.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相應條件。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不得在省內律師事務所擔任外國法律顧問。
(三)其他要求
1.一名外籍律師只能受聘于省內一家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不得同時受聘于省內及國內其他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機構擔任法律顧問,不得同時在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擔任代表。
2.省內律師事務所有專職執業律師 20 名以上、50名以下的,每家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數量,在試點初期不得超過該所上一年度通過執業年度考核的專職執業律師總人數的10%;省內律師事務所有專職執業律師 50 名以上、100名以下的,每家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數量在試點初期,不得超過該所上一年度通過執業年度考核的專職執業律師總人數的12%;省內律師事務所有專職執業律師100名以上的,每家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數量在試點初期,不得超過該所上一年度通過執業年度考核的專職執業律師總人數的15%。廣東省司法廳根據試點效果對參與試點的省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數量進行調整。
二、省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程序
(一)省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采取備案的審查形式。
(二)擬聘請外籍律師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廣東省司法廳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廣東省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申請表》(見附件);
2.律師事務所與外籍律師簽訂的聘用協議。聘用協議應當符合我省企業聘用外籍員工的有關規定。聘用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工作地點、聘用期限、執業范圍、方式和權利義務、外國法律顧問的過錯承擔方式、違約、違反國內相關部門管理規定和在中國境內有違法行為的處理及終止等;
3.該外籍律師執業所在地管理部門或律師協會出具的該律師正在執業,且已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3年以及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的證明文件;
4.外籍律師國籍國或經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門出具并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5.該外籍律師的身份證明(護照)和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外籍律師有多重國籍的,上述提交的身份證明(護照)所載國籍應與其入境中國和辦理來華工作許可時所提交的身份證明(護照)所載國籍一致。
如該外籍律師曾任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或代表,還需代表處所在地的省(區、市)司法廳(局)出具該外籍律師未受處罰證明文件。
前述第3、4項所列文件材料,應經該外籍律師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的公證、其本國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外交主管機關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
(三)廣東省司法廳對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法律顧問予以備案,發放備案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備案并書面告知理由。
外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聘用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限屆滿,合作雙方決議延續的,應當自合作期滿前15日內,報請廣東省司法廳備案;合作期間雙方決議終止合作或律師事務所提前解聘的,應當自決議或解聘之日起15日內,報請廣東省司法廳備案并上繳外國法律顧問證。
(四)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予以備案后,律師事務所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為外籍律師申請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件,并憑外籍律師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件到廣東省司法廳領取其外國法律顧問證。
三、外國法律顧問的業務范圍和執業方式
(一)外國法律顧問除向受聘的律師事務所提供已獲準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國家法律信息、法律環境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及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咨詢外,可以外國法律顧問身份向客戶提供涉及外國法律適用的咨詢和代理服務(訴訟代理除外),可以分工協作方式與本所律師合作辦理跨境或國際法律事務。
外國法律顧問在我國辦理法律事務,應當由其聘用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費用,不得私自受理業務、私自收費。
(二)外國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不得從事或者宣稱可以從事中國法律服務,不得在名義上或者實質上成為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不得參與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
(三)外國法律顧問對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應由其本人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簽署日期。
(四)律師事務所應當為外國法律顧問購買不低于本所律師水平的執業保險。
(五)外國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因違法行為或執業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據協議規定,向有過錯的外國法律顧問追償。
(六)外國法律顧問可以申請加入受聘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市律師協會,參加律師協會的活動,接受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享有的會員權利、應履行的會員義務按境外會員管理。
(七)外國法律顧問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四、外國法律顧問的監督管理
(一)在試點期間,外國法律顧問的執業活動以及試點情況,由廣東省司法廳和相關區地市、縣(區)司法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監督、指導。
(二)外國法律顧問應當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省內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的約定,對外國法律顧問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各地市司法局應當將省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情況以及外國法律顧問在華居住、就業許可情況納入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四)對于在年度檢查考核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聘請外國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存在執業違法違規行為或內部管理有突出問題的,由該所所在地市司法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地市司法局依據《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外國法律顧問的違法行為,由廣東省司法廳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也可以建議外國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取得國家或地區的律師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其聘請的律師事務所終止聘用合同,并收回其外國法律顧問證。
加入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市律師協會的外國法律顧問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的,由地市律師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五)外國法律顧問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公安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且情節嚴重的,由其聘請的律師事務所終止聘用合同,并收回其外國法律顧問證。
(六)廣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外國法律顧問資料信息庫,依托廣東律師管理平臺實行集中管理。
五、本實施意見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2017
(文字撰稿: 圖片攝影: 編輯:市局律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