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出稽+守護南粵”行動部署,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全市系統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食品安全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現公布“鐵拳”行動食品安全領域典型案例一批。
一、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河源市源城區某涼茶店經營添加藥品的涼茶案
2024年9月27日,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源城區局)依法對河源市源城區某涼茶店經營的兩種涼茶進行抽檢,經廣東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檢出“麻黃堿”。收到檢驗結果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9月27日制作上述涼茶各12瓶,除抽樣部分,其余部分已全部銷售。當事人在購進涼茶原料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源城區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并退回源城區局處理。
當事人經營添加藥品的涼茶、購進原料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2025年4月,源城區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二、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連平縣忠信鎮某商行經營過期食品案
2025年1月21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連平縣局)依法對連平縣忠信鎮某商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銷售的“手工辣條大辣面”“東古南乳”等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經核實,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履行經營主體責任,未及時對貨架上的過期食品進行清理,導致食品過期后仍在貨架上擺放銷售。
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連平縣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三、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紫金縣城某飲用水經銷部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飲用水案
2024年10月28日,廣州華鑫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紫金縣城某飲用水經銷部銷售的某品牌飲用水進行抽檢,經廣州華鑫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要求。
收到檢驗結果后,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紫金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同批次飲用水庫存。經查明,上述飲用水是2024年10月28日從惠州市博羅某礦泉水廠購進,當事人購進該品牌飲用水時間和廠家出貨時間不一致且未索取購進票據。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某品牌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購進飲用水時間和廠家出貨時間不一致且未索取購進票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2025年2月25日,紫金縣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四、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9月27日,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紫金縣局)對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米粉進行抽檢,經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檢出三聚磷酸鹽,與該產品標簽標注的配料不相符。收到檢驗報告后,紫金縣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在該公司成品倉庫發現同批次米粉一批,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食品采取查封行政強制措施,并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三聚磷酸鈉為食品添加劑,可用于米粉生產加工,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添加了上述食品添加劑,但未在產品標簽中進行標注。
當事人生產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2023修訂)》第十七條的規定,2025年1月6日,紫金縣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