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震懾作用,營造“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工作氛圍,倒逼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現公布2024年第四季度安全生產典型案例。
一、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東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真實記錄電梯維護保養情況,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后未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案
2024年9月12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河源市局)委托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對和平縣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一臺電梯進行監督抽查,發現該電梯曳引輪槽、鋼絲繩磨損嚴重,經核實,該電梯由廣東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負責維保。9月13日,河源市局聯合縣局對該電梯的使用和維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在2024年半年保、季度保中發現該電梯曳引輪磨損生銹后電話通知物業負責人,但未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并且未在半年保、季度保記錄中體現,維保記錄中顯示該項目正常。
當事人未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后未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河源市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二、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連平縣某石油氣站未落實氣瓶充裝前、后檢查和未按照規定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充裝標簽案
2024年9月29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河源市局)依法對連平縣某石油氣站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充裝平臺停有危險品運輸車,充裝人員正在搬運已充裝好的氣瓶。經檢查,已充裝好的氣瓶貼有封口標簽,但沒有充裝產品合格標簽,并且已經充裝好的氣瓶均沒有充裝前、后檢查記錄。
當事人未落實氣瓶充裝前、后檢查和未按照規定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充裝標簽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河源市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三、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東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規定維保電梯案
2024年8月26日,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源城區局)依法對廣東某電梯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8月24日對在用電梯進行維保時未采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現場維保作業人員少于2人,并且電梯維保記錄未經使用管理人簽名確認。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源城區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