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涉密人員是指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從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涉密人員采取以崗定人的辦法,只要在涉密崗位工作就屬于涉密人員。
那么,作為涉密人員,應當具備怎樣的基本條件呢?
1. 在身份條件方面,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享有外國國籍和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2. 在政治條件方面,應當熱愛祖國、忠誠于黨和國家的事業,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與普通人員相比,涉密人員掌握大量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忠貞”因此極為重要。如果沒有對祖國的忠誠和熱愛,保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就無從談起,在斗爭面前就難以經受考驗;如果不擁護憲法,遵守保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就會大打折扣,國家秘密安全也會受到直接影響。
3. 在行為條件方面,工作和社會生活經歷清白,遵守國家法律,沒有被刑事處罰的記錄;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沒有被開除公職的記錄;有較強的保密紀律觀念,能高度自覺地保守秘密,沒有因嚴重違反保密規定被調離涉密崗位的記錄。
4. 在品行條件方面,為人忠誠可靠,品行端正,辦事認真負責,言行有節制,社會交往正當,不受各種利益誘惑,沒有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酗酒等不良嗜好。
5. 在能力條件方面,具有擬任工作所必備的業務素質和保密知識技能。
6. 在體能條件方面,身體健康,沒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疾病。
來源:河源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