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人社發〔2017〕2號
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源市財政局關于
貫徹落實《河源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補充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人事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展財政局),市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河源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理順職工生育津貼經辦程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第十七條,從2017年2月1日起,我市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按以下方式發放:
1.我市非財政統發工資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市、縣區(管委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2.我市財政統發工資職工、聘請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生育津貼高于其原工資標準的,市、縣區(管委會)社保部門將高出部分劃撥個人,余額部分劃歸市或縣區(管委會)財政國庫;生育津貼低于其原工資標準的,全額劃歸市或縣區(管委會)財政國庫。職工申請撥付生育津貼所需提供材料,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另文規定。
二、2015年11月15日起,已撥付各預算單位的生育津貼,請于2017年3月底前歸還至市、縣區(管委會)生育保險支出專戶。預算單位已將津貼發放職工個人的,由各單位負責追回。市、縣區(管委會)社保部門于2017年6月底前將津貼劃歸市、縣區(管委會)財政國庫。
三、財政統發工資職工的原工資標準,以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月平均數為準。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月份數計算。聘請人員的原工資標準,以2016年市直單位聘請人員最低工資標準月平均數為準(2108.33元);今后隨著市直單位聘請人員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聘請人員原工資標準可適當提高。
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 源 市 財 政 局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