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鄧某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勞動關系爭議案
【案情簡介】
2014年11月3日,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魏某簽訂了《外墻腳手架合同書》,即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其公司開發的凱旋國際第二期外架工程發包給魏某進行施工。鄧某系由實際施工人魏某所雇請,并與魏順約定工資每日為280元,于2016年6月23日在工地上進行外架施工時受傷。
【仲裁請求】
裁決鄧某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鄧某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參照原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成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鄧某主張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但鄧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結果】
駁回鄧某的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