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勞人仲案公〔2025〕77-78號
深圳市裕順隆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3月28日受理黃海瑤、葉慧清訴求你單位支付1.2024年12月-2025年2月工資:黃海瑤:12059.22元、葉慧清:13810.66元;2.請求返還社保費用黃海瑤:5171.82元、葉慧清:5171.82元;3.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黃海瑤:10709.1元、葉慧清:29647.8元的勞動爭議案(河勞人仲案字〔2025〕77-78號),并于2025年4月11日9:30依法組成仲裁庭并開庭審理,由于你單位未到庭且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
一、被申請人深圳市裕順隆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黃海瑤2025年2月份拖欠的工資2069.27元。
二、被申請人應當在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黃海瑤返還代扣個人的社會保險費用2386.5元;
三、被申請人應當在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黃海瑤支付經濟補償金10709.1元;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如有證據證明本仲裁裁決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仲裁裁決。
一、被申請人深圳市裕順隆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葉慧清2025年2月份拖欠的工資2470.47元。
二、被申請人應當在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葉慧清返還代扣個人的社會保險費用2386.5元;
三、被申請人應當在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葉慧清支付經濟補償金29397.5元;
本仲裁裁決第一、二項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如有證據證明本仲裁裁決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仲裁裁決。
本仲裁裁決第三項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依法發生法律效力。
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河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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