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勞人仲案公[2024]35號
東莞市芊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5日受理 龔美霞 訴求你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爭議案(江勞人仲案字[2024]35號),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30依法組成仲裁庭并開庭審理,由于你單位未到庭且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終局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東莞市芊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應于本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申請人龔美霞2022年9月工資4655.65元、2022年10月工資6155.65元、2022年12月工資5135.57元、2023年4月工資6184.57元。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如有證據證明本仲裁裁決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仲裁裁決。
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河源江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4月8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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