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張某某禁漁期規定使用電魚方法進行捕撈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5日晚上22時30分,東源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稱在東江河仙塘鎮東源大橋河段有人利用塑料機動船使用電力電魚捕撈。接到舉報后,東源縣農業農村局執法大隊當即聯合河源市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科、源城區農業農村局執法大隊前往巡航執法檢。巡查至東源縣木京電站大壩壩下附近水域,發現當事人包某某、張某某兩人正在進行違法電魚作業,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作業并接受檢查。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包某某、張某某兩人從事電魚的船舶為一艘塑料機動船(18匹),船上有電池2個、變壓器1個,增氧機1個、撈網、水桶等電魚設備一套,非法漁獲物約15公斤,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進行了拍照留存作為證據。
行政執法人員釋法:
該當事人包某某、張某某上述行為涉嫌違反禁漁期、禁漁區規定使用電魚方法進行捕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span>
由于包某某、張某某進行非法電魚作業時間正值珠江禁漁期間(2020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第六十三條定:[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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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因此,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案件的規定》,將該案移交東源縣公安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