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稱
江某涉嫌違規使用農藥案。
二、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0日,連平農業農村局對江某的種植基地生產的皇帝柑(樣品編號:LPJDZZ2312002)進行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經河源市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中心檢測,該皇帝柑樣品中苯醚甲環唑殘留量檢測結果為0.245mg/kg(標準指標≦0.2mg/kg),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經調查,涉案的農藥的名稱為“千愛果·苯醚”,該農藥苯醚甲環唑含量40%,使用說明書標注的作物使用范圍為西瓜。當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在皇帝柑使用過上述“千愛果·苯醚”農藥。當事人沒有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的情況屬實。以上事實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單、檢驗報告、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調查筆錄、涉案圖片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違法事項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農藥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钡囊幎?/span>,由所在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四、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農藥)》第十二條“農藥使用者為個人,首次發現該違法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江某此次行為為首次違法行為,且認錯態度較好,能積極配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適用從輕處罰裁量檔次,連平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壹仟元整(¥1000元)。
五、案件解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相關裁量標準,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1000元整。該執法行為規范,自由裁量適當。
河源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0月23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