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稱
陳某違規使用農藥案
二、承辦單位和承辦人聯系方式
紫金縣農業農村局,練文波和廖德崇,0762-7833212
三、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31日河源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廣東省科學院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到紫金縣開展2022年下半年省級種植業產品監督抽查,抽取了柏埔鎮東升村蔬菜種植戶陳某的絲瓜(樣品編號:HYZJJDZZ2210011)、黃瓜(樣品編號:HYZJJDZZ2210012)。經廣東省科學院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檢測,陳某的絲瓜樣品中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0.049mg/kg(標準指標≦0.007mg/kg)、黃瓜樣品中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0.025mg/kg(標準指標≦0.002mg/kg),均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經查,涉案當事人陳某所用“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鹽酸”適用范圍為用于大蔥的薊馬蟲害防治,并不適用于絲瓜等瓜類的病蟲害防治,當事人未遵循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用藥,且檢測結果顯示該批次的絲瓜樣品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0.049mg/kg(標準指標≦0.007mg/kg)和黃瓜樣品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0.025mg/kg(標準指標≦0.02mg/kg)含量都超過限量值,均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四、涉及處罰事項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二)使用禁用的農藥;(三)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五)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等情況由所在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五、處理結果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六)項: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三)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
(五)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按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農藥)》第十二條:農藥使用者為個人,首次發現該違法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鑒于當事人陳某首次發現該違法行為,認錯態度較好,能積極配合本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紫金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陳某作出:1、責令改正;2、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六、案件解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執法機關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結合本案當事人陳某首次發現該違法行為,認錯態度較好,能積極配合本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紫金縣農業農村局參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相關適用情形對應的裁量標準,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1、責令改正;2、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的行政處罰,執法行為規范、自由裁量適當。
河源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