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經農業農村部2021年3月2日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3月17日發布,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一、新《辦法》重點修改了哪些內容?
1.調整了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經營方式。新《辦法》允許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經營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實現與非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相同的銷售管理方式。配套支持“先打后補”防疫政策實施,養殖場戶能夠方便、快捷地購買到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及時進行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接種。
2.優化了獸用生物制品經銷機制。新《辦法》允許經銷商直接將經營的產品銷售給養殖場戶,也可以銷售給其他取得委托資格的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多層級的經銷機制方便了養殖場戶就近購買所需的獸用生物制品。
3.增加了冷鏈貯存運輸和追溯管理要求。新《辦法》要求獸用生物制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貯存運輸全程冷鏈管理制度,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時,均應確保獸用生物制品處于規定的溫度環境中。同時,增加了實施獸藥產品二維碼追溯管理的職責義務,要求生產、經營企業以及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采購和分發單位均應及時上傳追溯相關數據信息,推動實現獸用生物制品的追溯信息在生產經營環節實現100%追溯監管。
二、新《辦法》對有關違法行為設定了什么處罰規定?
1.對使用者的要求。新《辦法》規定,養殖場戶、動物診療機構等使用者采購的或者經政府分發獲得的獸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轉手銷售,轉手銷售的,屬于無證經營違法行為,要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屬于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將依法從重處罰。
2.對經營者的要求。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超出《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也屬于無證經營,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屬于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從重處罰。
3.對追溯管理的要求。新《辦法》規定,獸用生物制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實施獸藥產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實、完整的貯存、銷售、冷鏈運輸記錄或未實施冷鏈貯存、運輸的,要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下來如何加強獸用生物制品質量安全監管?
獸用生物制品是養殖環節不可替代的重要投入品,直接關系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新《辦法》要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時刻繃緊質量安全這根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確保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有效防范安全風險。
1.抓好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質量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檢,督促生產經營企業健全完善冷鏈運輸體系,嚴格落實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獸藥GMP)和新《辦法》要求,切實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和能力。
2.抓好獸藥二維碼追溯監管,要求各地、各相關企業按照追溯實施要求,實現獸用生物制品的生產和經營全部做到全程追溯,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3.抓好獸用生物制品監督執法,嚴厲打擊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特別是要嚴懲重處制售非洲豬瘟假疫苗違法行為,為促進我國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