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會組織:
為深化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凈化社會組織發展環境,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開展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有關要求,決定從4月至9月在全市性社會組織開展法人治理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社會組織發展迅速,數量大幅增加,在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社會福利、養老、社會工作等領域發揮了較大的作用。但一些社會組織法人治理不健全不規范等問題,出現不接受依法監管、不按章程開展活動、不落實信息公開等行為,損害服務對象合法利益;有的社會組織內部制度不健全、不落實、不透明、不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報告,負責人擅自決定,“一言堂”現象突出、內部矛盾激烈;有的社會組織長期未開展業務活動,長期無法聯系,成為“僵尸”組織,擠占社會公共資源,降低社會組織公信力。針對我市社會組織的突出問題,今年全市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對“僵尸”組織,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利用行業評比表彰、執業資格認證進行亂收費、亂設分支機構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特別是對與非法社會組織合作開展活動的,將依法依規從重予以處罰。
通過深入開展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清理一批名存實亡、長期未開展活動的“僵尸”社會組織,健全完善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制度,不斷提升社會組織的服務能力;樹立一批品牌社會組織,逐步建立使命清晰、政社分開、依法自治、運行高效的現代社會組織制度。各社會組織務必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開展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從規范自身出發,主動開展自查自糾,配合開展整治工作。對在本次專項整治工作中工作突出、運作規范、治理良好的社會組織進行重點指導和培養,發揮榜樣引領、先進帶動作用,宣傳和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在全市社會組織中樹立標桿,建設品牌。
二、整治范圍
在河源市民政局登記成立的全市性社會組織。
三、整治內容
(一)規范法人治理
1.制定、修改和核準章程是否履行規定程序,章程內容是否合法合規。
2.是否按章程規定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等內部治理機構;是否按時換屆、按章程履行職責并發揮作用。
3.是否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管理,按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手續。
4.是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人事管理、資產管理、重大活動管理、分支機構管理、證書印章管理、信息公開等內部管理制度。
5.章程是否體現黨建內容,行業協會商會會費檔次是否超過4級。
(二)規范業務活動
1.開展業務活動是否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2.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是否批準,舉辦論壇、講壇、講座、年會、報告會、研討會是否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或者備案。
3.重大業務活動等事項是否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研究決定通過。
4.是否主動向社會公開章程、登記證書、收費許可證、年檢年報;是否按規定公開基金會及慈善組織的捐贈收入、支出、公益慈善活動等情況;是否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
(三)規范財務管理
1、是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2、財務收支、票據使用、資產管理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3、財產是否在舉辦者、捐贈人、負責人中分配,盈余是否分紅等。
四、方法和步驟
(一)自查自糾階段(4月至5月)。各社會組織對照整治內容3個方面的重點,結合自身實際,逐條逐項進行自查自糾。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時限。
(二)現場檢查階段(5月至6月)。我局將聯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按照不低于4%檢查量開展現場檢查和抽查審計工作。特別是對2019年度社會組織年報第三方機構監測評價中存在問題較多的社會組織進行重點檢查和督促整改。
(三)整改提高階段(7月至9月)。社會組織通過建章立制、規范行為、履行承諾等方式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整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將視整改情況對社會組織專項整治工作進行評價,并視情通報表揚和批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社會組織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整治工作,迅速成立工作專班,安排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切實把此次整治工作作為給自身的一次全面“體檢”,為下步更好發展打下基礎。
(二)認真組織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各社會組織要認真對照自身實際,做好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5月8日前,填寫《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見附件),同時,將理事會決議的專項整治自查自糾總結材料,經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監事長/監事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送我局??偨Y內容包括自查自糾基本情況、存在問題、整改情況等。
(三)自覺配合檢查監督。在開展現場檢查或審計時,各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監事長/監事、財務負責人要全程參與,并配合檢查要求;社會組織對檢查組指出的問題予以記錄確認,事后及時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報檢查情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
附件:1.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社會團體)
2.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
3.規范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基金會及慈善組織)
河源市民政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