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3-010
河科〔2023〕55號
各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源城區科學技術局,江東新區經濟促進局,高新區科技創新局,市燈塔盆地農高區(籌)農業科技創新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源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河源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7月17日
河源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源市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9﹞63號),進一步規范河源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陽光操作,建立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監管有力的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機制,依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根據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以市本級財政科技經費(含省級財政切塊下撥本級財政統籌組織安排的科技經費)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導,列入市級科技計劃,由獨立法人單位承擔,在一定時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科技活動。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項目支持領域和組織方式,市級科技計劃設立相應類別,并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以市本級財政投入為主的各類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包括列入市級管理的各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與管理、結題與驗收、績效與信用評價等管理工作。
以激發技術活力為牽引,創新跨區域產學研有效技術供給,支持和鼓勵采用“揭榜制”、“揭榜掛帥”等改革措施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科研攻關,對相關獲得本級財政立項扶持的項目納入本辦法統一管理。
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其他要求的,在本辦法基礎上另行制定專項管理辦法。
第四條市本級財政科技經費對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采取事前資助和事后補助等多種投入方式。
第五條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規范權限、明確責任、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六條 市科技局是市級科技計劃的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市政府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管理、協調。市科技局的職責是:
(一)編制年度科技計劃、申報指南和科技經費預算安排計劃;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下達科技計劃項目。
(二)組織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批準項目變更和終止的申請,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組織對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產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三)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四)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申報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科技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科技專家等實施信用管理。
(五)建立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全流程公開、公示制度。
第七條 項目組織推薦單位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包括: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它經市科技局認可推薦權限的市直有關部門、院校和其它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的職責是:
(一)負責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審查、推薦及項目申報材料的報送工作;審查擬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
(二)開展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匯總和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完成合同書規定的任務;開展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配套資金按時到位、項目經費專款專用,按要求報送經費使用情況。
(三)審查科技計劃項目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
(四)審查并報送項目驗收材料,協助驗收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開展項目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按要求落實自籌經費,按進度要求完成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二)接受市科技或財政部門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真實填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服務機構所進行的項目評估,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三)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項目完成后,按規定進行項目驗收。
第九條 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開展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法定職責的機構或組織。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的職責是:
(一)遵守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根據市科技局的委托或自身法定職責,按時按質完成項目受理、評審、中期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組織工作;
(二)遵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確保所提供的服務優質和高效;客觀、及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評審或咨詢專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參與我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活動的專家。評審或咨詢專家的職責是:
(一)依據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或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依法尊重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三章 申報受理
第十一條指南編制與發布。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在深入調研和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制定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二條申報指南應在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申請工作啟動之前通過指定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開發布,明確申報條件和要求、項目組織形式、經費支持和撥付方式、申報需提交的材料,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等。
項目從指南發布到截止申報受理原則上應當間隔20天以上。
第十三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實行網絡在線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登錄陽光政務平臺完成申報主體注冊后在線填寫并提交申請書,經項目組織單位及市科技局逐級在線審核通過后,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項目的申請者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該計劃對申請者的主體資格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
(三)具有相關領域技術優勢和工作基礎;
(四)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以及規范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六)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項目一般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源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根據業務類別分類制定);
(二)《河源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四)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佐證材料。其他與所申報項目直接相關的說明材料,包括(不限于)如單位證明、自籌資金配套承諾函、項目查新報告、單位財務報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礎材料、合作協議等。
第十六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實行申報限制。
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不含后補助項目)2項以上(含2項)未完成的負責人,不得申報新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同一年度不得申報2項以上(含2項)的項目,違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及所申報項目。項目參與者前3名視為項目主要承擔人。
科技專項對申報限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申報主體需符合申報指南所規定的要求,按規定渠道和時限進行申報,項目申報需經屬地主管部門或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并推薦(市外項目由市科技部門負責審核)。
第四章 立項審批
第十八條 立項項目審批包括評審類和審核類。
評審類項目的立項審批程序包括專家評審、立項審定、項目公示、計劃下達、合同簽訂等步驟。
審核類項目的立項審批程序包括立項審定、項目公示、計劃下達、經費撥付等步驟。
第十九條 專家評審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通過陽光政務平臺采用“雙向匿名”的評審方式進行。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織評審。
第二十條 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由第三方機構或通過陽光政務平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可采取線下抽取專家方式進行。
專家評審意見是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投票制評審未達到半數同意或評分制專家評審平均得分不合格(<60分)的項目,原則上不納入擬立項范圍。
第二十一條 立項審定。評審類項目由市科技局業務歸口科室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結合實際提出擬立項方案(或經綜合科室匯總提出方案),報請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討論審定。
審核類項目由市科技局業務歸口科室依據有關認定批準文件,審核結果提出擬立項方案(或經綜合科室匯總提出方案),報請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討論審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公示。市科技局對通過審定的擬立項項目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以上。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審定。
第二十三條 計劃下達。項目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擬立項項目報市政府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市科技局下達項目立項文件和資金計劃文件,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指標文件。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訂。各類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市科技局發出合同填報通知后的1個月內,通過陽光政務平臺填報并提交《河源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電子文檔,市科技局網上審核通過后,按要求提交紙質合同書。
項目承擔單位逾期未能提交合同書電子文檔和紙質合同書材料的,視為主動放棄該項目。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合同書內容應包括:
(一)簽訂合同書當事方的基本信息。當事方包括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主管部門等。
(二)項目的實施內容、任務、目標、經費下達計劃及項目經費預算、技術和經濟指標、項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
(三)合同書當事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情況。
(五)合同書起止時間及項目實施進度安排。
(六)其他必要條款及有關附件材料。
第二十六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實行科技倫理監管全覆蓋。對涉及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重點領域和對社會、環境具有潛在威脅(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在立項前簽訂科技倫理承諾書,未簽訂科技倫理承諾書的,不予立項,對違背科技倫理要求的項目,予以“一票否決”。
第五章 執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合同變更。項目合同一經簽訂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撤銷、延期和中止的項目,須經項目組織單位提出意見,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后作出批復,按批復意見處置。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項目實施主體、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經費預算、項目負責人及實施單位資產、人事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動,項目實施過程有重大發現、重大進展或取得重大成果的,或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響項目實施的重要情況,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項目組織推薦單位及時報告市科技局,需要做出答復意見的,市科技局須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九條日常跟蹤管理。項目組織單位應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監督。市科技局也可根據情況對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或抽查。
第六章 結題驗收
第三十條項目結題驗收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也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務機構或項目組織單位組織實施。
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提供配套經費支持的國家或省級科技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國家、省級已結題的項目,其市科技經費配套支持的項目視同已通過市級結題。后補助項目原則上不實施項目結題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結題分為驗收結題和終止結題。
按照合同書規定正常實施的項目,按本辦法規定申請組織項目驗收結題;提前完成的,可提前提出驗收結題申請。因故未能按合同書組織實施或無法完成合同書規定任務目標的項目,按本辦法規定申請進行終止結題。
因故需要延期結題的項目,須在合同到期前3個月通過陽光政務平臺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后才能延期結題。原則上,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書規定的執行期限屆滿后的6個月內通過陽光政務平臺提交驗收申請及相關驗收材料。項目組織單位應在1個月內對驗收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應在自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后1個月內完成審核。
第三十三條 驗收內容。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以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為基本依據。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合同書規定任務的完成情況,合同書規定的目標和驗收指標的完成情況、取得的成果及其應用情況、產生的效益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三十四條 所有項目驗收時均需要通過財務審核。其中,市財政支持30萬元(含)以上項目在驗收前須由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市財政支持30萬元以下項目要由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經費決算表及相關佐證材料。
第三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項目結題時須提交的材料,包括:項目驗收(終止)結題申請書、項目合同書復印件(蓋章)、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項目績效自評材料、審計報告或經費決算表、相關成果及佐證材料,其中包括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等證明材料。
市科技局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及合同書規定,可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項目結題驗收的組織方式分為現場驗收和材料驗收兩種形式。其中市財政支持50萬元(含)以上項目一般采用現場驗收的方式,市財政支持50萬元以下項目可采用材料驗收。
驗收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議,形成項目結題驗收意見。專家組原則上不少于3名,其中1名財務專家。專家組成員原則上應從專家庫中抽選。
第三十七條驗收結題的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驗收不通過。
項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較好地完成項目合同書規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成果等指標,經費落實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的項目,為驗收通過。
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驗收不通過:
(一) 總體上完成合同任務及指標不到80%的;
(二) 提供虛假文件資料及數據的;
(三) 專家組評審認為項目進展與預期成果差距較大;
(四) 其他情況。
驗收結題不通過的,驗收組織單位在結論形成之日起的1個月內,通過發文或陽光政務平臺短信,向項目承擔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整改完畢后,項目承擔單位可重新提交驗收結題申請。若再次驗收仍不通過的,或者整改通知發出之日起6個月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自動轉入終止結題程序處理,并根據項目績效考核結果對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降級處理。
第三十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申請項目終止結題。
(一)組織驗收結題不通過后無法完成項目整改任務或第二次組織驗收結題仍不通過驗收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合同書任務和目標的。
(三)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四)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愿(不能)繼續實施項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財政資助經費的。
(七)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原因。
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主動終止結題申請,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上報,項目驗收組織機構組織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出具評估意見,經公示后發出項目終止結題通知。評估意見須包括項目終止原因、責任判定、科研信用評價、處理建議等內容。主動終止結題項目,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追繳全部或未使用的財政資金。
第三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執行項目被動終止結題。
(一)項目立項后,因項目承擔單位原因導致項目進度嚴重滯后,項目超過1年或項目實施周期過半仍完全或基本沒有按項目實施計劃使用財政資金的。
(二)項目實施時限逾期超過1年,經書面催促仍拒不申請驗收結題的;或者在驗收結題過程中存在消極推諉、弄虛作假等嚴重不當行為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經核實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在項目技術開發、經費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現重大違規違法行為,導致項目實施無法進行或面臨重大風險的。
(五)主動申請終止結題但故意拖延不辦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動終止結題的。
被動終止由項目組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及有關規定提出建議名單,市科技局根據終止建議組織專家或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并由市科技局或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條市科技局對擬執行被動終止結題的項目進行公示,并負責對實名反映的異議和申辯等情況進行處理。被動終止結題項目的公示信息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終止原因及處理意見等。
經公示無異議,市科技局發出項目終止結題通知,并作出相應處理,包括降低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等級;取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及項目負責人3年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及推薦其申報國家及省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被動終止結題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追繳全部或未使用的財政資金。
第四十一條對終止結題項目的參與單位一并進行責任判定。對有明顯人為過錯的,參照對項目承擔單位的處理辦法予以相應的處理。屬以下情況的,可不追究參與單位的責任:
(一)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本方承擔的目標任務,且對財政資金使用合理合規的。
(二)因項目承擔單位過錯,導致其無法參與項目實施,且愿主動繳回財政資金的。
(三)在終止結題前,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驗收中介機構和市科技局反映項目及項目承擔單位有關問題,積極配合終止結題工作,且自身沒有明顯過錯和違規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合理合規情況。
第四十二條 寬容失敗。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市科技計劃項目,因關鍵技術、市場前景、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項目無法完成,且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責任義務,經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評價確認其已履行勤勉責任義務后予以終止的,不納入科研失信記錄,不限制該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繼續申報科技計劃項目。
第七章 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績效評價工作由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科技服務機構實施。
第四十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實施全過程的績效跟蹤評價,按項目性質或財政資金投入額度采取階段性評價或結果評價的方式進行。
第四十五條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為評價重點;
(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
(三)評價過程客觀、公正、科學、規范;
(四)統一組織、分層次、分類別評價;
(五)實施獎優罰劣制度。
第四十六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一)績效評價目標,主要包括項目立項目標的合理性、項目目標完成程度等;
(二)項目資金評價,主要包括項目資金落實情況、項目資金支出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的合規性等;
(三)項目管理評價,主要包括項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采取的措施等;
(四)項目效益評價,主要包括項目完成后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及可持續發展等;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七條 績效評價基礎材料。一般包括:項目立項文件、合同書、項目資金審計報告及其它財務會計資料、項目績效自評報告;項目承擔單位有關項目管理的具體規定;項目取得知識產權、項目成果登記和論文發表情況的相關材料、社會經濟效益證明以及與績效評價指標要求相關的其它資料數據等。
第四十八條 績效評價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發布通知。市科技局選定納入績效評價范圍的專項、專題或項目,自行組織或委托科技中介機構組織,制訂評價工作方案,發布項目績效評價通知書。
(二)單位自評。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績效自評工作要求開展項目實施期自評工作,通過陽光政務平臺報送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三)專家評價或系統測評。市科技局通過陽光政務平臺專家庫抽取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績效評價對象進行現場評價,主要通過對單位自評報告及佐證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查驗和質詢,并形成對現場評價對象的評價報告;或通過陽光政務平臺的監測系統進行測評。
結果應用。市科技局根據項目自評及專家現場評價或系統測評結果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等級評定。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科研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列入科研信用檔案。同時作為以后年度項目立項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績效評價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責任保障
第五十條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具體回避內容如下:
(一)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當年不能作為項目評審專家組成員;
(二)相關管理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項目評審和項目驗收等管理環節;
(三)與項目有利益關系且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不能作為專家組成員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該項目的評審、驗收等管理環節。
第五十一條 實行信用管理。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組織實施、驗收評估等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審評估專家、專業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并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
第五十二條市科技局委托的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工作過程中,存在違反委托管理協議約定或者嚴重失信行為的,市科技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解除委托管理協議、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方式予以處理;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按照管轄權限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專家在評審(議)中涉及泄密等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者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降低專家信用等級、取消評審(議)專家等方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科技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無市本級財政資金資助的市級科技(指導性)計劃項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源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開始實施,2028年7月30日失效,原《河源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河科〔2019〕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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