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源城區科學技術局、江東新區經濟促進局、市高新區科技創新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和《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2019年修訂)》的文件精神,加強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規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構建優良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新水平。根據省科技廳出臺的《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河源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河源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河源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河源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9〕64號)相關要求,加強我市創業載體的規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努力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拓展區,為推動“示范區”“排頭兵”和“兩個河源”建設提供科技支撐和源頭動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是涵蓋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等多種形態孵化載體的統稱,是科技企業孵化鏈條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引導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滿足企業不同成長階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新興產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 眾創空間以創業者、創業團隊、初創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孵化服務,幫助創業者把想法變成產品、把產品變成項目、把項目變成企業。
第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以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
第五條 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以高成長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滿足企業加速成長的發展空間,配備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平臺,提供企業規模化發展的技術研發、資本對接、市場拓展等深層次孵化服務,加速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第六條 科技企業孵化鏈條是以孵化器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過為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和團隊提供全過程、針對性的專業化孵化服務,逐步實現從團隊孵化到企業孵化到產業孵化,形成“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一體化的科技企業孵化鏈條。
第七條 推動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集聚創新要素與產業化資源,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提升孵化績效,向專業化、鏈條化、生態化方向發展。
第八條 市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河源市眾創空間認定條件
第九條 申請河源市眾創空間(以下簡稱“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河源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時間滿6個月。
2、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場地面積(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勵對照廣東省眾創空間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面積標準建設。
3、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
4、創業團隊和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孵化場地面積的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提供給入駐企業(團隊)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5、具備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服務收入(不含房租)與投資收入總和不低于總收入的20%。
6、具備天使投資功能,每年獲得融資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少于1家。
7、具有創業導師隊伍,要求每10家創業團隊和企業至少擁有1名創業導師。
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8、構建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能夠提供融資對接、技術咨詢等多元線上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3家。
9、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低于10家,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每年新注冊為企業的數量不低于2家。
10、每年開展創業沙龍、項目路演、創業大賽、創業培訓等活動不少于8場次。
第三章 河源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十條 申請河源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河源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勵對照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面積標準建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的10%,并有1個以上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5%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比例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3家以上;
8、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資源鏈接等各類創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在孵企業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36個月。
3、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條: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納入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
3、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50萬元;
4、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400萬元;
5、被兼并、收購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四章 河源市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河源市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市級加速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河源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明確的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加速器場地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勵對省級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面積標準建設,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建有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產業化服務平臺,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4、配備自有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占比不低于的10%,并有1個以上資金使用案例。
5、加速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6、加速器入駐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比不低于30%。
7、入駐企業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60%以上。
8、與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入駐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通道。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入駐企業總數不低于30%;
9、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第十四條 加速器應建立企業準入機制,優選入駐企業,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入駐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2、入駐企業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達400萬元以上;
3、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五條 加速器建立企業定向退出機制,對成長較快、加速器空間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的入駐企業,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協助其進入專業園區或產業基地;對科技含量較低、成長性較差的企業,取消入駐資格,引導其離開加速器。
第五章 申報和管理
第十六條 市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定期開展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認定工作。申報機構向所在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實地核查,審核通過后推薦至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
第十七條 市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面積不能重復計算。
第十八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按統計相關要求,填報統計數據。
第十九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條件發生變化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報告;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報告審核并實地確認后,向市級科技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復后生效。
第二十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要求每年參加由市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運營評價,對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資質。
第二十一條 在認定過程中存在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根據市關于科研信用管理規定,進行相關信用記錄處理。
第六章 提升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提升服務能力,強化投融資服務與公共技術服務,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促進入駐企業(團隊)健康快速發展。有條件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應形成“眾創-孵化-加速”鏈條,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鼓勵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參照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國家級孵化器標準建設,樹立行業引領示范。
第二十三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加強從業人員培養,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港澳青年、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二十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探索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源頭企業,推動區域經濟發展。
第二十五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加速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結合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積極開展技術轉移、科技合作。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應在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并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優秀成果優先布局在科技企業孵化載體。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高校、科研機構、龍頭企業、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多類主體,利用閑置物業、“三舊”改造項目等,建設專業化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促進科技創新資源的開放共享,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八條 行業組織應發揮優勢,促進區域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開展行業共性問題研究,促進我市孵化事業的良性發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本法自2021年4月22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