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源城區科學技術局、江東新區經濟促進局、市高新區科技創新局,各縣(區)財政局,有關單位:
《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七屆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反映。
河源市科學技術局 河源市財政局
2021年1月18日
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的管理,進一步發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引導和杠桿效益,加強科技要素和金融創新結合,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及產業化,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6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是指由河源市人民政府設立,用于推動我市科技金融工作的專項資金。風險準備金資金來源:1.市、縣(區)財政性資金;2.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持。
第三條 風險準備金以專戶形式存放于銀行,該專戶為風險準備金專用賬戶,僅作為風險準備金存放及代償支出賬戶,實行雙印鑒管理。風險準備金所有權為市、縣(區)財政局(不含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部分)。
第四條 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含孵化器在孵企業)的貸款支持,對合作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本息損失進行有限補償。
第五條 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經濟、產業政策,堅持“政府引導、增信服務、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成立風險準備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其成員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管委會、江東新區管委會、人行河源中支等單位共同組成,市科技局主要領導任管委會主任,分管科技金融工作領導任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分別任副主任。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科技發展規劃與產學研結合科,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核風險準備金補充資金方案和變更風險準備金規模。
(二)確定和變更風險準備金的合作金融機構。
(三)制定和修改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及日常工作規范。
(四)核準風險準備金準入條件。
(五)審議合作金融機構開展增信貸款年度計劃和工作報告。
(六)貸款的風險準備金補償損失確定、償付和核銷壞賬。
(七)監督風險準備金增信貸款的使用效益情況。
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科技局負責總協調,統籌管理風險準備金。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協調解決風險準備金的設立、運作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等工作;委托河源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加掛廣東省科技金融綜合服務中心河源分中心)作為風險準備金受托管理機構,開展具體業務。
市財政局負責對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參與風險準備金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部分的管理工作。
(四)市金融局、人行河源中支按各自職能負責對金融機構做好相關協調工作,督促合作金融機構創新中小企業信貸產品和服務,人行河源中支對符合要求的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優先提供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等資金;人行河源中支開展的銀行機構綜合評估上年度評估結果為B+及以上的銀行機構,將納入管委會審核合作銀行機構名單中進行擇優挑選。
第八條 受托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承擔風險準備金賬戶的開立、管理、資金核算管理。
(二)負責管理風險準備金的結算專戶和會計賬務。
(三)負責審核河源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的企業評級信息,開展企業盡職調查,辦理貸款項目的推薦手續。
(四)會同合作銀行開展對科技信貸項目貸后跟蹤工作,辦理風險準備金代位清償,協助金融機構進行債務追索以及核銷擔保損失的具體事項。
(五)定期向管委會報告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情況。
第九條合作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作為風險準備金的存放機構;執行經管委會批準的增信貸款業務年度工作計劃,定期向管委會報告有關授貸企業貸款使用情況。
(二)提供不低于風險準備金10倍數額的授信額度。
(三)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或類信用貸款服務。信用貸款是指無抵押、無質押貸款,包括銀行為企業發放的無質押、無抵押、保證擔保類貸款;類信用貸款是指銀行在企業提供一定抵質押物基礎上,發放超過規定抵質押率的貸款或企業以知識產權、股權、應收賬款等方面作為質押取得的貸款。
(四)貸款額度、貸款利率等條款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則下協商確定。
(五)對風險準備金推薦企業按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獨立審批,做好風險防范,借款合同簽訂完畢后,貸款行應將相關合同文本抄送風險準備金管理委員會。
(六)負責風險準備金準入企業貸款的審查、發放和管理。
(七)提請管委會審議風險準備金的償付和核銷壞賬;負責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不良貸款的追收,落實訴訟或仲裁,辦理風險準備金代償手續。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九)根據本辦法,按相關規定比例、程序扣劃、分賬、審核、監督風險準備金賬戶。
第三章 風險準備金規模和期限
第十條風險準備金由市、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江東新區管委會財政性資金以及省級科技專項資金共同組成,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并根據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情況,每年適量增加風險準備金的存放量。
第十一條 其他功能性質類似、支持方向基本相同的財政性資金,可在符合有關資金使用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加入風險準備金。
第十二條 風險準備金設立期限暫定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滿后,市、縣(區)財政出資部分,由市財政按追償實際結余退還市、縣(區)財政部門;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部分,由市財政按追償實際結余退還省財政部門。
第四章 風險準備金的適用范圍
第十三條 風險準備金適用于河源市轄范圍,用于推動我市科技金融工作開展,主要用于代償合作金融機構對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的損失。
第十四條 風險準備金適用的貸款對象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含孵化器在孵企業),同時,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注冊地為河源市的企業法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
2.企業注冊時間2年以上或實際控制人從事相同行業2年以上(孵化器在孵企業可適當放寬至1年);
3.具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的融資需求和資金使用計劃;
4.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信譽良好;
5.非高污染、高耗能及產能過剩等國家和省、市限制發展行業的企業;
6.原則上經營實體、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可處置財產凈值合計不低于300萬元(含300萬元),經營實體、實際控制人無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7.具備組織實施項目研發的能力、創新人才、管理團隊以及符合科技部門要求的科技創新發展方向。
第十五條 風險準備金適用的貸款對象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以下任一科技條件:
1.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企業;
3.國家、省、市級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
4.河源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后備庫入庫企業;
5.科技部門主辦的國家、省級或者市級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或入圍省級以上行業決賽的企業;
6.近3年獲得國家、省、市或區科技項目立項的企業;
7.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不含外觀專利)、軟件著作權(不含商標)。
第五章風險準備金運作程序
第十六條 風險準備金貸款程序如下:
(一)申報。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河源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發起企業綜合能力評價,按要求填寫相應信息、上傳相關附件資料,并提交相關紙質佐證材料(營業執照、近兩年來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納稅證明及人民銀行征信證明等)。
(二)審核。市生產力促進中心聯合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對企業在河源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的綜合能力評價信息進行現場盡職調查,并將審核結果報管委會成員單位備案。
(三)推薦。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根據企業意向,向合作銀行發出《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貸款項目推薦書》。
(四)備案。合作銀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貸款,并報管委會備案(貸款發放時間為評級結果生效前90日內的,可補錄備案)。
第十七條 貸款額度及期限
(一)風險準備金對單個準入企業承擔的貸款風險一般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無質押、無抵押、保證擔保類貸款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單個準入企業貸款每年不超過一筆,貸款期限不超過36個月。上筆貸款未還清的以及出現第十八條(五)情形的,不受理企業新貸款申請。
(三)各縣(區)貸款額度不超過所出資風險準備金的10倍,額度用完后需追加風險準備金方可繼續申請新的貸款。
第六章 風險補償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風險控制及代償
(一)企業獲得風險準備金的貸款只能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采購原材料、自主創新、技術改造等開支,嚴禁用于轉借他人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等方面開支。如發現企業挪用或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管委會有權要求合作銀行提前向企業收回貸款,并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二)合作金融機構應建立風險預警信息互通機制,每半年應向管委會報送信貸企業的經營等情況,并對貸款企業的以下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1.資產負債率較貸款初期上升20個百分點以上;
2.流動比率較貸款初期下降20個百分點以上;
3.企業主要股東或實際控股人發生變更;
4.存在虛增實收資本、抽資逃資現象;
5.存在違法經營或經濟、法律糾紛;
6.企業出現潛在風險損失的現象。
當出現以上一種或多種情況的,合作金融機構應及時通報市管委會,共同商討應對方案,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
(三)當企業出現貸款逾期時,合作銀行應立即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業務并及時告知管委會,后續視情況恢復貸款業務。
(四)當發生貸款風險代償時,風險準備金承擔部分先由使用企業所在轄區出資部分進行補償,不足部分再由省市聯動風險準備金補充。如合作銀行為企業發放貸款額度超過管委會核定額度,超出部分由該銀行自行承擔風險。具體承擔比例見下表:
(五)合作銀行對借款人追償按本辦法確認的貸款,追償所獲資金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后,按風險承擔比例退回相應的風險準備金到專用管理賬戶。
風險準備金承擔最大貸款損失為風險準備金的累計余額。當余額不足于承擔貸款損失補償時,不足部分將由合作金融機構承擔。
(六)風險準備金代償是對合作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不能視為代企業履行還款義務,不影響合作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金額及擔保物權金額,貸款企業仍有義務向合作金融機構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合作金融機構有權就全部欠款向企業提起訴訟或仲裁。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與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明確。
(七)本辦法所稱代償金額是指合作銀行在貸款企業發生不良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立案時:
1.貸款逾期后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的貸款本金以及逾期后不超過30天利息;
2.貸款到期前如有積欠利息超過三個月,則指不超過90天的利息以及未償還的本金;
3.提前終止借款合同的情況下不良凈損失參照第十七條第(七)款第1項的規定;
4.以上代償中代償利息最長不超過90天。
(八)貸款損失補償程序
1.申請。當貸款企業貸款發生不良后,經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確認為不良貸款的,合作金融機構應啟動法律追索程序,并向管委會以書面形式提交代償申請及相關材料。
2.核實。生產力促進中心對代償申請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核實結果報管委會審核。
3.審批。管委會成員單位市科技局向其他成員單位以征求意見的方式(必要時組織召開會議)對代償項目、代償金額等進行核定,并公布核定結果。
4.代償。生產力促進中心與合作銀行根據核定結果完成代償劃撥手續。
5.追償。合作金融機構負責依據合同采取追討、清償或仲裁、訴訟等法律手段進行追償,依法追償所得在抵扣追償費用后,按照“協定的比例承擔損失的原則”進行清算,先回補風險準備金與合作金融機構損失,多余處置價款退還企業。
6.確認。經法院依法處置貸款抵質押物、并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后,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可再執行財產或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確認為不良貸款的凈損失,由管委會核銷項目及金額,核銷貸款準備金損失部分。
第十九條監督與管理
(一)管委會負責風險準備金使用的監督,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對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根據合作金融機構的科技信貸開展情況調整其風險準備金存放額度。
(二)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風險準備金和合作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企業,按有關法律追究責任。
(三)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負責對貸款及貸款企業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存在問題,防止出現貸款風險。當企業發生逾期不能按時償還時,合作銀行未在發生風險的30日內向管委會作出書面匯報的,管委會有權不對該筆貸款提供風險代償。
(四)貸款企業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風險準備金的行為,管委會和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征信黑名單,并在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2016年4月12日印發的《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河財工〔2016〕48號)屆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