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等十部門關于支持
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試行辦法
粵科產學研字〔2015〕69號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2015年5月21日以粵科產學研字〔2015〕69號發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研發機構,是指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模式國際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相結合,產學研緊密結合的獨立法人組織。新型研發機構是廣東省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生力軍。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建立健全由產學研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的理事會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實行管投分離、獨立運作,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第四條 省級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新型研發機構的總體發展規劃、評價標準、評審程序,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機構組織專家開展新型研發機構的評審、論證、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鼓勵引導各級政府、企業與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團體以產學研合作形式在廣東創辦新型研發機構,鼓勵大型骨干企業組建企業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在能力建設、研發投入、人才引進、科研儀器設備配套等方面給予支持,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協作網向新型研發機構開放。
第六條 省、市、區多級聯動,擇優扶持新創建的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和發展,鼓勵各級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扶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在申報、承擔各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時,可享受科研事業單位同等資格待遇。
第七條 新型研發機構科研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可折算論文指標,技術轉讓成交額可折算縱向課題指標。
第八條 新型研發機構聘用本科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海外留學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國家規定的以及省和所在地市有關引進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的科研建設發展項目,可依法優先安排建設用地,省市有關部門優先審批。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細則及相關規定,屬于省政府重點扶持且納稅確有困難的新型研發機構,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經批準,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省政府重點扶持的新型研發機構的名單由省科技廳報省政府確定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供給省級地稅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條 新型研發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政策執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知識產權轉化為股權、期權的激勵政策,促進新型研發機構加快科研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進口科研用儀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具體名單由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報海關廣東分署備案;未能享受以上稅收優惠的,省級財政行政部門根據上年度進口科研用儀器設備金額給予一定比例的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研發創新活動,對上年度非財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額度給予不超過20%的補助,單個機構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已享受其他各級財政研發費用補助的機構不再重復補助。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級科技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