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
科技企業孵化器后補助試行辦法
粵科高字〔2015〕37號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 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提升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科學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型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享受后補助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廣東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 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孵化面積;
(三) 有孵化服務團隊和相應的孵化服務能力;
(四) 有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業。
第三條 孵化器后補助政策實施實行省市聯動原則。孵化器在獲得所在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政府相關補助的前提下,可以申請省財政孵化器后補助。
符合有關規定的孵化器可享受新增孵化面積補助、運營成效優良獎勵等后補助政策。
第二節 新增孵化面積補助
第四條 上一年度獲得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新增孵化面積補助的孵化器,省財政再按不超過市級(含順德區)補助額的50%給予后補助,每家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已經享受省財政新增孵化面積補助的孵化場地,不得重復申請補助。
第六條 申請省財政新增孵化面積補助的孵化器,按照以下程序:
(一) 提交申請。申報單位對照項目年度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二) 審查推薦。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推薦。
(三) 審查核實。省級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擬補助的孵化器名單及金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列入當年度項目庫進行管理。
(四) 下達資金。省級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行政部門根據審查結果及相關規定,于項目入庫的次年撥付后補助資金,由申報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七條 申請省財政新增孵化面積補助的申報單位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 申請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新增孵化面積財政補助的申報材料;
(二) 市級(含順德區)財政資金下達、撥付及到賬證明材料;
(三) 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節 運營評價及后補助
第八條 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建立孵化器運營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對自愿參與評價的孵化器進行評價,并根據孵化器發展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孵化器運營評價指標體系。
第九條 孵化器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 自愿性原則。各孵化器自愿向省級科技行政部門申請運營績效評價,參與有關評價活動。
(二) 導向性原則。以促進創新創業和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為目標,以優化孵化環境和提升孵化服務能力為導向。
(三) 客觀性原則。以定量評價為主,按照定性與定量、總量與比值相結合的方式,對孵化器的運營績效進行客觀評價。
第十條 孵化器運營評價程序:
(一) 組織材料。孵化器按照要求上報評價數據和有關證明,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后報至省級科技行政部門。
(二) 組織評價。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孵化器提交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形成孵化器運營評價結論。
(三) 發布結論。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對孵化器運營評價結果進行發布。
第十一條 孵化器運營評價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各等級具體比例由當年參加評價的孵化器數量和后補助資金規模確定。
第十二條 新獲得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質認定的孵化器,當年評價列為A等級。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珠三角地區為A等級,粵東西北地區為A、B等級的孵化器,并獲得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財政補助的,省財政按照不超過市級(含順德區)財政補助額的50%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申請省財政運營評價后補助資金的孵化器,按照以下程序:
(一) 提交申請。申報單位對照項目年度指南要求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二) 審查推薦。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推薦。
(三) 審查核實。省級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擬后補助的孵化器名單及金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列入當年度項目庫進行管理。
(四) 下達資金。省級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行政部門根據審查結果及相關規定,于項目入庫的次年撥付后補助資金,由申報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申請省財政運營評價后補助資金的孵化器,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 孵化器運營評價結果;
(二) 市級財政資金下達、撥付及到賬證明材料;
(三) 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對于符合申報條件,當年未能及時申報省財政補助的孵化器,可在下一年繼續申請。
第四節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級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修訂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
評價指標
類別 |
具體指標 |
權重 |
孵化器 |
孵化器管理制度完善程度 |
5 |
接受專業培訓的孵化器從業人員比例 |
5 |
|
孵化器管理水平及智能化水平 |
5 |
|
服務 能力 |
孵化場地面積 |
5 |
上年度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情況和服務效果 |
5 |
|
創業導師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比例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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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簽約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
5 |
|
自身投資在孵企業的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5 |
|
上年度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5 |
|
上年度孵化器在創業苗圃和加速器建設方面的工作 |
5 |
|
上年度孵化器服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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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 |
上年度新增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5 |
上年度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5 |
|
上年度在孵企業研發總投入占營業總收入的比重 |
5 |
|
孵化器中獲得市級以上科技人才計劃的人數 |
5 |
|
是否獲得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 |
5 |
|
社會 |
考核當年在孵企業就業人員總數 |
5 |
孵化器畢業企業中上市、被并購或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數量 |
5 |
|
考核期內孵化器開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務案例 |
5 |
|
孵化器在區域范圍內的輻射效應及對當地創新創業文化氛圍的營造能力 |
5 |
專家對照評價標準,根據每個指標的實際表現給予0~100分值,總分由各指標得分*權重的加總獲得;然后對所有專家的打分進行算術平均得到該孵化器評分。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