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
科技創新券后補助試行方案
粵科規財字〔2015〕20號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2015年2月15日以粵科規財字〔2015〕20號發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 〔2014〕12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的精神,為我省中小微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引導廣 大企業持續加大研發(R&D)經費投入,特制訂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科技創新券后補助是指政府將財政科技資金,采用發放創新券的后補助方式,引導和鼓勵中小微企業創新,支持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購買技術服務以及開展產學研合作等活動。
第三條 開展科技創新券后補助試點工作應堅持鼓勵創新、多級聯動和營造環境的原則,通過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發揮后補助投入方式對企業研發活動的激勵作用,通過省、市、縣(區)等多級地方財政的協調聯動引導中小微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在全省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
第四條 支持省內條件成熟地區先行開展創新券后補助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后再逐步向全省范圍推廣。鼓勵各地市、縣(區)、高新區或專業鎮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創新券后補助實施細則,安排本級財政科技經費用于創新券的兌現,并宣傳、發動轄區內企業積極申報。
第五條 本方案的補助對象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凡在我省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有自主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活動的中小微企業,同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者:
1.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近5年內獲國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金)扶持的企業;
3.科技主管部門主辦的國家、省或市級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
4.獲得“GB/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企業;
5.近5年內,擁有1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發明專利授權、或6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或6項(含)以上軟件著作權的企業。
(二)科技服務機構。
協助中小微企業完成科技研發活動,以及實現科技成果產權化或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服務機構。
(三)高校和科研機構。
向企業提供科技服務或與企業共同完成研發活動的高校或科研機構。各地市可結合自身產業發展和企業創新實際需求,具體明確其創新券適用的高校和科研機構范圍。
第六條 科技創新券重點支持企業向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成果或技術創新服務,以及為建立研發機構而購買研發設備等。企業申報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過程所需服務、工業設計類服務及科技金融類服務不列入本方案支持范圍之內。
第七條 補助方式。
省財政對各地市開展創新券后補助采取事前備案、事后獎補的支持方式。各地市、縣(區)、高新區或專業鎮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創新券補助政策, 直接受理科技型企業、科研單位、科技服務機構的申請并負責審核兌現。根據各地市上一年度實際兌現的創新券后補助金額,按規定申報審核后,由省財政按期按比 例與各地結算。省財政后補助經費由地市科技、財政行政部門統籌用于創新券后補助,應優先支持開展創新券后補助試點的縣(區)、高新區或專業鎮等,不得挪作 他用。
第八條 補助標準。
省級財政根據以下標準對各地市、縣(區)、高新區或專業鎮給予補助。
(一)對在珠三角地區的試點市,按照省級專項經費與當地實際發放補助經費比例不超過1:3的額度給予配套支持;(二)對粵東西北地區的試點市,按照省級專項經費與當地實際發放補助經費比例不超過1:1的額度給予配套支持。
第九條 辦理程序。
(一)省級科技行政部門會財政行政部門每年發布廣東省科技創新券后補助申報工作通知/指南,受理各地市、縣(區)、高新區或專業鎮等的申請,由各地市科技、財政行政部門匯總有關材料,統一報省級科技行政部門、財政行政部門。
(二)省級科技行政部門、財政行政部門對地市上一年度實際兌現的創新券后補助情況進行審核,并結合當地的研發(R&D)投入增長等情況,確定補助金額。
(三)省級科技行政部門、財政行政部門將本年度擬補助的地市名單、補助金額和有關情況,在省政府網上辦事大廳及省科技、財政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
1.后補助實施辦法/方案、審批方式、撥付程序等。
2.后補助申請情況,包括申請單位、申請金額等。
3.后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包括獲得補助企業名單、金額等。
4.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5.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四)公示后,由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和財政行政部門根據省政府批復聯合發文將經費下達至市、縣等級的財政行政部門,并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
(五)各地市統籌使用省財政后補助經費,根據各地的創新券后補助政策為企業、科技服務機構、高校或科研機構兌現后補助經費。
第十條 監督管理。
(一)獲后補助地市及其企業、科研機構等應規范使用財政資金,并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和 使用科技創新券,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嚴格區分創新券和其他研發費用的支出,真實合法地使用創新券。科技創新券不得轉讓、買賣,不重復使 用。
(二)省級科技行政部門、財政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項目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門和財政行政部門(或評審機構)等 方式,對后補助資金的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或績效評價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后補助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 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本方案由省級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