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21
河科〔2024〕34號
各縣(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江東新區經濟促進局、河源國家高新區科技創新局、市燈塔盆地農高區管委會(籌)農業科技創新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鄉村人才振興及科技特派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激發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活力,加強和規范科技特派員的管理,提高農業科技服務效能,助力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和鄉村振興,現將《河源市農村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源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8月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河源市農村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鄉村人才振興及科技特派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激發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活力,加強和規范科技特派員的管理,提高農業科技服務效能,助力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和鄉村振興,根據《廣東省農村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粵科規范字〔2021〕1號)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源市農村科技特派員是指由河源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按程序征集并入庫的河源市農村科技特派員團隊或個人(以下統稱農村科技特派員)。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農村科技特派員的主要職責:
(一)開展技術示范推廣。針對全市農業農村發展科技需求,引進推廣適合當地種養業的優良品種和鄉村產業先進實用技術,培育特色產業,提升產業技術創新水平。
(二)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充分發揮專業技術特長,及時有效解決農民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各類技術難題,提高科學種養水平,助力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三)開展農民科技培訓。采取集中授課、視頻互動、現場交流等多種方式,線上線下結合,廣泛開展農業科普知識宣傳和先進實用技術培訓,培養當地技術骨干力量,提升農民科技素質。
(四)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探索通過技術入股、資金入股、技術承包等多種形式,創辦、領辦、協辦企業和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與當地企業和農民建立利益共同體,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五)協助制訂發展規劃。了解掌握入駐鄉鎮基本情況,研究開發適合當地發展的科技項目,指導入駐鄉鎮制定和落實加快農業結構調整、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業產業化的規劃。
第四條 市科技局的主要職責:
(一)組建和管理農村科技特派員隊伍,負責統籌協調相關資源,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激勵政策、創新工作機制;
(二)負責農村科技特派員的工作銜接和協調指導,推動農村科技特派員與轄區內行政村、農業企業、星創天地、農業科技園區等涉農主體對接;
(三)開展農村科技特派員征集入庫、選派對接、考評獎勵、培訓交流,農村科技需求的收集,以及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的宣傳報道和典型案例收集。
第五條 各縣(區)科技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轄區內農村科技特派員的推薦,組織農村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服務及宣傳報道等工作;
(二)協助轄區內農村科技特派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農村科技特派員的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派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審核、推薦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農村科技特派員,統籌協調相關資源,完善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
(二)負責本單位農村科技特派員的派出管理、考評獎勵、培訓交流,收集本單位農村科技成果和典型案例,開展宣傳報道;
(三)作為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承擔的省市級重點派駐任務總體方案制定、具體落實推進及專項資金的統籌支出和監管。
第七條 派駐單位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所對接的農村科技特派員的工作銜接和保障,必要時客觀地為其提供工作成效證明;
(二)收集并向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農村科技需求。
第三章 選派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 農村科技特派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科技事業,熱心“鄉村振興”工作,志愿到農村第一線從事科技服務和創新創業。
(二)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技術特長,并有較強的科技服務實踐經驗和能力水平。
(三)工作作風扎實,表現良好,身體健康。
第九條 農村科技特派員的征集及程序:
(一)征集。市科技局定期或不定期發布農村科技特派員征集通知,由符合條件的人員自愿申請。選派的農村科技特派員團隊一般不超過3人。
(二)入庫。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并發布入庫文件。
(三)選派。結合工作實際,市科技局選派農村科技特派員下沉基層、企業、生產經營主體等開展服務。
第四章 管理評價
第十條 農村科技特派員應充分發揮專業素質和技術特長,深入我市開展科技服務,有效解決農業產業發展中遇到的技術難題。每年到我市開展科技服務不少于1次;對于特派員團隊,服務周期原則上為3年。
第十一條 各縣(區)科技局及各派出單位、派駐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要求,履行好農村科技特派員管理與服務保障等職能,及時反饋農村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做好農村科技特派員總結及典型案例宣傳等工作。
第十二條 農村科技特派員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由市科技局牽頭組織實施,重點突出工作實績,包括履職情況、工作特色與亮點、派駐單位滿意度三方面。
第十四條 農村科技特派員的績效評價程序:
(一)發布通知。市科技局發布農村科技特派員績效評價通知,明確評價原則、評價要求、評價流程、工作重點等具體內容。
(二)評價建議。農村科技特派員根據通知要求,結合工作開展實際情況,撰寫年度工作評價總結材料。
對于特派員個人,派出單位為科研院所的由派出單位研究提出年度績效評價等次建議后,報送市科技局;派出單位為市內企業等單位的由所在縣(區)科技部門提出年度績效評價等次建議后,報送市科技局。
對于特派員團隊,由特派員團隊負責人將年度工作評價總結材料報送至派駐單位所在縣(區)科技部門;由縣(區)科技部門會同派駐所在鄉鎮,根據評價總結材料及平時掌握的情況,研究提出年度績效評價等次建議后,統一報送市科技局。
(三)審核確認。市科技局根據農村科技特派員的績效評價等次建議再審核確認。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相關幫扶激勵政策,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科技特派員科技助力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2023-2026)的通知》(粵科農字〔2023〕228號)執行。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結合年度工作實際,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以科技項目及獎補等形式,支持農村科技特派員開展工作。
第六章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各縣(區)科技部門、各派出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科技局報送農村科技特派員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對農村科技特派員開展的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存在不接受管理、長期未開展科技服務活動、嚴重失信、違法違紀等情況的,將取消其農村科技特派員資格,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科研信用管理規定,進行相關信用記錄處理。
第十九條 農村科技特派員的選派、績效評價和專項經費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27年10月1日失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附件1:河源市農村科技特派員登記表
附件2:河源市農村科技特派員團隊登記表
附件1
河源市農村科技特派員登記表
附件2
河源市農村科技特派員團隊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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