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項目的隔夜評標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隔夜評標,是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工作不能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要間隔1個或多個晚間持續進行的評標活動。
第四條 隔夜評標應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隔夜評標區內進行,隔夜評標區域內包括封閉評標區和活動區,封閉評標區是指隔夜評標區域內集中進行評標活動和休息的封閉場所,活動區是指隔夜評標區域內根據需要進行就餐和活動的場所。
第五條 隔夜評標活動由項目業主或代理機構負責組織,交易中心提供綜合服務。
第六條 隔夜評標活動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要求和辦理流程
第七條 為確保隔夜評標工作順利進行,項目規模大或標段多且技術程度復雜的項目,預估需要隔夜評標的,代理機構應在項目發布招標公告前2天向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 項目業主或代理機構根據項目評審進度并征求評委會意見,預估項目評審活動在當日24:00時前無法完成的,應在當天21:00前主動申請隔夜評標,22:00前暫停評標活動,評標資料應當封存,評標人員集中進入指定地點進行休息。隔夜評標期間,項目業主代表、監督人員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共同將評標室封閉,任何人員不得將項目開評標有關資料帶離評標室。
第九條 評標項目需要隔夜評標的,招標人 (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填寫《詳見附件1隔夜評標申請表》(詳見附件2承諾書)或參照承諾書內容出具相關隔夜評標承諾,并提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員。
第十條 項目業主、代理機構會同行政監督人員提前確定集中封閉住宿地點,檢查住宿地點是否滿足封閉條件,封閉期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 有關單位及人員應按規定對評標專家名單及專家聯系方式、住宿地點等相關信息保密;
(二) 參加隔夜評標的相關人員,在評標活動結束前,應服從統一安排,不得擅自離開;
(三)參加隔夜評標的相關人員在項目評標結束前,應按照規定在評標區和隔夜評標休息區工作和休息,嚴禁吸煙、隨地吐痰,不得大聲喧嘩,不得損壞公共財物,不得擅自離開封閉區域,不得相互串通、交流評標信息和打分情況,不得將任何評審資料攜帶至隔夜評標休息區等。
(四) 參加隔夜評標相關人員的通訊工具應按照規定統一寄存,不得攜帶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對外聯系等,應告知代理機構、見證及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后,按規定使用錄音電話對外聯系。
(五) 再次進入評標室時,由項目業主代表、監督人員和代理機構、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共同啟封,并作好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在隔夜評標活動中,有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發布之日起,各縣分中心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