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發改核準〔2023〕6號
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國電電力連平泉水灣農光互補項目送出線路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
國電電力廣東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報來國電電力連平泉水灣農光互補項目送出線路工程項目核準信息表、《項目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滿足國電電力連平泉水灣農光互補項目電能送出需求,促進清潔電源就地消納,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同意建設國電電力連平泉水灣農光互補項目送出線路工程項目(項目代碼為:2306-441623-89-01-708095)。
項目單位為國電電力廣東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河源市連平縣內莞鎮、元善鎮。
三、項目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一)變電工程,110千伏連平站擴建110千伏出線間隔1個;(二)線路工程,新建110kV單回架空線路長度1×10.018km,導線型號為JL/LB20A-300/40鋁包鋼芯鋁絞線,地線型號為2根48芯OPGW光纜。新建桿塔33基,其中單回路直線塔19基、單回路耐張塔14基。
四、項目總投資為2081.03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為416.21萬元,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20.0%。
五、請項目單位按照環保和資源利用等方面的規定要求建設項目。
六、項目建設和設備采購等招標和核準意見見附件。
七、項目核準的相關文件分別是:《國電電力廣東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自建國電電力連平泉水灣農光互補項目配套送出工程意向協議書》、《關于國電電力連平泉水灣農光互補項目送出線路工程的用地意見》(連自然資管制〔2023〕075號)、《河源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國電電力連平泉水灣農光互補項目送出線路工程涉及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審核意見》、《廣東電網公司關于國電電力連平泉水灣農光互補項目接入系統報告的復函》(廣電辦函〔2023〕48號)、《河源市連平縣國電電力廣東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國電電力連平泉水灣農光互補項目接入系統報告評審會議紀要》(紀要〔2023〕2號)。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申請,我局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
九、請國電電力廣東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手續。
十、項目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國電電力廣東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附件:1.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
2.廣東省工程招標核準意見表
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1:
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
國電電力廣東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力項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產和質量事故,現就你單位國電電力連平泉水灣農光互補項目送出線路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和質量管控應重點注意的事項告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NB/T 10096-2018)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和要求,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應當按要求設置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四、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投入。
五、應當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六、應當組織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應當嚴格落實應急管理及事故處置措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業務工作的通知》(國能函安全〔2020〕39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開工前必須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并做好工程質量管控各項工作。若發生違反上述事項的行為,有關部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罰,并將處罰信息納入被處罰單位的信用記錄。
告知人: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被告知單位(項目法定代表人): 國電電力廣東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4日
附件2:
廣東省工程招標核準意見表
項目名稱:國電電力連平泉水灣農光互補項目送出線路工程
項目代碼:2306-441623-89-01-708095
注:核準部門在空格注明“核準”或者“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