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發改價格函〔2025〕129號
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河源供電局,各燃氣企業、供水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商務類公寓及商業類用房轉租賃用房(含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我市商務類公寓(含其他商業類住宅)等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且抄表到戶單獨計費的,由居民提出申請,經供電供氣供水單位核查后,其水電氣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對我市商務公寓(含其他商業類住宅)從事商業經營行為的,其用電仍實行對應的工商業電價,用水用氣實行對應的非居民用水、用氣價格。
二、對于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含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符合省政府辦公廳兩個《實施意見》規定條件的,執行居民生活用電用水用氣價格。
三、供電供氣供水單位要向社會公開辦理流程和指引等相關信息,簡化申請,提供線上、線下辦理渠道,并認真做好相關資料的審核及現場實際用途核查。經確認是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的,原則上在30天內予以辦妥。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省有新的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