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5-002
河財規〔2025〕1號
市直有關單位:
《河源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實施辦法》業經八屆11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
河源市財政局
2025年1月20日
河源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進一步規范市級財政專戶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地方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9〕49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庫〔2017〕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戶資金,是指市級財政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在財政專戶存放管理的人民幣和外幣資金,包括社會保險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償債準備金、待繳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教育收費、代管預算單位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是指在確保財政專戶資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市財政局將資金存放在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或將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財政專戶資金增值收益的業務活動。
(一)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辦理。
(二)社會保險基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在增強資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時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三)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同時在河源市區設有分行級以上(含分行)經營機構的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本辦法所稱存放銀行,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競爭性方式取得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存放資格的銀行。
本辦法所稱參與銀行,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經市財政局審查確認具備參與競爭資格的銀行。
第五條 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資金存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廉政建設要求。
(二)公正透明。資金存放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程序規范,結果透明,兼顧效率。
(三)安全優先。資金存放應當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充分評估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防止出現資金安全風險事件。
(四)科學評估。綜合考慮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支持經濟發展、資金收益等因素,科學設置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
(五)責權統一。實施資金存放單位應當履行資金存放管理的主體責任,組織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有序。
第二章 存放銀行選擇
第六條 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采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存放銀行和分配定期存款額度。
競爭性方式是指市財政局就選擇資金存放銀行事宜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采取綜合評分法對參與銀行進行評審計算得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進行排名,得分排名靠前的參與銀行作為存放銀行。
第七條 銀行參與競爭性方式存放,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三)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四)按協議履行相應義務,近3年內能按規定及時將到期的定期存款本息資金劃轉到市財政局指定財政專戶;
(五)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分行最近一年銀行業機構評估綜合評級B+及以上情形的;
(六)按要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無缺項漏項的數據和材料;
(七)出具廉政承諾書(見附件),承諾不得向資金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資金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
第八條 銀行參與競爭以自愿為原則,在公告規定時間內自行向市財政局申報。
第九條 競爭性方式主要操作流程:
(一)發布競爭性方式存放公告。市財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在河源市政府采購網等公開媒體上發布資金存放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資金存放事宜、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擇優選擇存放銀行數量、存放銀行資格有效期等事項。
(二)審查參與銀行資格。市財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對報名參加的銀行資格進行審查,確定本期參與銀行。
(三)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1名外部專家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源監管分局各派1名工作人員組成。參與評審的評委應當熟悉財務和銀行支付結算業務,并與參與銀行沒有利害關系。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的內設監督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對評審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四)對參與銀行綜合評分。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參與銀行進行綜合評分,將評分結果提交市財政局。
(五)擇優確定存放銀行。市財政局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分結果,由高到低進行排名,擇優選取得分排名靠前的參與銀行作為存放銀行,向存放銀行發出確認通知書。同時將評選結果在原發布競爭性方式存放公告的公開媒體上公告。
第十條 市財政局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競爭性方式評審。
第三章 評分指標設置、得分計算和額度分配
第十一條 評分指標由經營狀況、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利率水平、服務水平和綜合能力5項組成。具體分項指標和權重詳見表1。
(一)經營狀況指標反映參與銀行的資產質量、營運能力、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狀況,包括凈資產總額、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年末存款余額、年末貸款余額。指標值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源監管分局聯合負責核實提供。其中:凈資產總額、資本充足率指標值按全行數據計算得出,不良貸款率、年末存款余額和年末貸款余額指標值按河源轄區數據計算得出。
(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指標反映參與銀行支持河源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包括繳納稅收河源留成收入及同比增長率、年末小微企業及涉農貸款余額占本行總貸款比例、年末貸款余額同比增長率、社會保障卡覆蓋情況、銀行機構層級設置。其中:繳納稅收河源留成收入及同比增長率指標值由市財政局負責提供,市稅務局協辦;社會保障卡覆蓋情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提供;其余指標值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源監管分局聯合負責核實提供。
(三)利率水平指標是指參與銀行承諾的定期存款利率,由參與銀行在總行或上級分行授權范圍內提供。
(四)服務水平指標反映參與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包括提供支付結算、對賬、銀行賬戶管理、代理財政業務和河源營業網點數。其中:河源營業網點數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源監管分局負責提供,代理財政業務情況由市財政局負責提供。
(五)綜合能力指標反映參與銀行經營穩健性水平和執行落實國家宏觀政策效果。包括經營穩健性評估和契合性評估。指標值由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分行提供。
表1 銀行評分指標
第十二條 單項指標和參與銀行得分計算方法。
(一)單項指標得分計算方法。
1.不良貸款率得分計算方法為:
如參與銀行不良貸款率有為零的情況,不良貸款率得分計算方法為:指標值由低到高排序,按名次排第一名的銀行得100分,依次遞減直至最低60分計算得分。
2.凈資產總額、資本充足率、年末存款余額、年末貸款余額、繳納稅收河源留成收入及同比增長率、年末小微企業及涉農貸款余額占本行總貸款比例、年末貸款余額同比增長率的計算方法為:
3.銀行機構層級設置指標得分:在河源設立的機構級次為總行的得100分;分行得60分。
4.利率水平、社會保障卡覆蓋情況和河源營業網點數指標得分:指標值由高到低排序,按名次排第一名的銀行得100分,依次遞減直至0分計算得分。
5.提供支付結算、對賬、銀行賬戶管理、代理財政業務指標得分由評委根據參與銀行實際采用百分制打分。
6.綜合能力指標得分:綜合評級為A+的得6分;A-的得4分;B+的得2分。
(二)單個銀行得分計算方法。
單個評委計算的銀行得分=∑經營狀況中單項指標得分×分項指標權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中單項指標得分×分項指標權重+∑服務水平中單項指標得分×分項指標權重+利率水平指標得分×本項指標權重+綜合能力指標得分
參評銀行最終得分為全體評委計算的銀行得分的算術平均數。
第十三條 分配定期存款額度。市財政局將存放銀行的得分乘以系數計算出系數分,按系數分的權重值計算定期存款額度。各存放銀行系數設置為: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至3名的系數為3,第4至6名的系數為2,第6名之后系數為1。
存放銀行系數分=存放銀行得分×系數。
第十四條 單個銀行分配定期存款額度最低為1,000萬元(以百萬元為單位取整)。
第四章 資金存放約束和監督
第十五條 存放銀行出現以下行為或情形,市財政局視情節輕重,采取提前收回中標銀行的存放資金、解除存款協議關系、在一定期限內取消該銀行參加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競標資格等措施:
(一)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
(二)凡發現并經核實存放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
(三)監管評級降低,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銀行存在較大運營風險的;
(四)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五)沒有按照協議承諾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的;
(六)其他影響資金安全的情形。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分行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源監管分局如發現存放銀行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重大違法違約事件、內控管理出現嚴重問題等情況,應及時告知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定期存款存放期間,如遇國家、省重大政策調整或統一要求歸集資金,需要收回定期存款籌集資金時,市財政局將無條件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不予任何補償。存放銀行如撤銷在我市設立的機構,撤銷機構前定期存款資金須退回市財政專戶,并按承諾的利率計算利息。市財政局有權對存放銀行參與競爭存放工作、定期存款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獨立檢查,對于違規違紀行為,未履行職責的,市財政局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取消存放資格等。
第十七條 評審人員在評審工作中違反公正評審、保密、回避和廉潔等有關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實施期間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報政府同意可適時調整完善。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廉政承諾書.docx
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sy824.com/hysczj/gkmlpt/content/0/640/post_640629.html#4446